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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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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01 证券简称:中国太保  编号:临2015-030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分红派息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

 ●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 息 日:2015年7月17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5月22日召开的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总股本9,062,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14年年度末期股息,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共计人民币4,531,000,000.00元,剩余部分的未分配利润结转至2015年度。

 2、扣税说明: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代扣代缴,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475元。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2)对于持有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45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由QFII股东按照该《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4)其他A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50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 息 日:2015年7月17日

 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15年7月16日15:00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本公告不适用于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五、分红派息的实施办法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方式

 电话:021-33962859

 传真:021-68870791

 电邮:ir@cpic.com.cn

 联系人:王志成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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