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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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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356 股票简称:恒丰纸业 编号:2015-041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03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7633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28日,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已于2015年5月2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5年7月1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79,025,018.01元为基础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后,以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252,655,30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共计分配现金股利24,002,540.00元(含税),占当年实现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16%,即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0.95元(含税)。如果报告期末至年度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股本变动(可转债转股),利润分配仍以现金股利总额24,002,540.00元(含税)为基准,相应调整每10股分配现金股利金额。

 2015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工作全部完成,转股后导致公司2014年度报告期末至本年度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间发生股本变动,由报告期末总股本252,655,307股增加至298,731,378股,股本增加后相应调整每股转股价格,即每10股现金股利调整为0.8035元(含税)。

 (四)扣税说明

 1、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根据以上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642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32元;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税后应得现金红利为每股0.07633元。本公司统一暂按5%税率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633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经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中登上海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32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035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7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16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

 2、除上述股东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联系人:张宏

 3、联系电话:0453-6886668

 4、联系传真:0453-6886667

 5、联系地址:牡丹江市阳明区恒丰路11号

 6、邮政编码:157013

 七、备查文件目录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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