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 2015 年7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31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涉事项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对《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进行了补充和修改,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最终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对该事项的审核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