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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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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5-026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光大银行发行优先股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批复》(银监复[2015]314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39号)核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2亿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截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行优先股募集资金专户已收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20,000,000,000元,在扣除已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0,000,000元后的实收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9,970,000,000元。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6月26日出具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验证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2015]第1501029号),对本行本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规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行已于2015年7月7日在北京与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0010104490005043。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行与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截至2015年6月26日,专户余额为1,997,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本行本次优先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3.本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保荐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4.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本行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时,保荐机构有权要求本行改正并配合保荐机构调查募集资金专户。

 6.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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