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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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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7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14年3月27日与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有限公司签署了《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就公司收购甲方持有的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秀公司”或“标的物”)100%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公司于2014年3月28日披露了《关于与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1)。

 2014 年9月20日,公司与甲方正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由公司以人民币2亿元收购收购甲方持有的明秀公司51%股权。

 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金额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实收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 煤层气抽采发电、风电、城市垃圾发电及其他新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利用自有资金对投资(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的领域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股东: 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吴俊峰,天津三恩新能源股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实际控制人:吴国强

 2、交易对方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签署方: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称“甲方”);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统称“乙方”)。

 2、合同终止及责任承担

 双方于2014年9月20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的51%股权相关事宜。

 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山西中电明秀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事宜。本协议生效后,原《股权转让协议》不再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终止收购股权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的约定,自《股权转让终止协议》签署之日起,终止《股权转让协议》项下与双方相关的一切权利义务,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公司终止收购明秀公司51%股权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和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终止收购明秀公司股权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拓展天然气主营业务,依托主营业务优势和国家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的业务能力、服务水平和市场地位,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实现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备查文件:

 1、《股权转让终止协议》。

 特此公告。

 中油金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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