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6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08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7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3月31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行使相关决策权。公告具体内容详见2015年4月1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且鉴于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购买的1.8亿元利多多财富班车S21保本型理财产已到期(详见2015年5月29日相关公告),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继续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购买了两款保本理财产品,并签署了理财合同。

 详细情况如下:

 一、产品一: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

 甲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

 第一、本期理财产品具体产品要素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财富班车4号

 2、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3、产品交易金额:人民币壹亿元整(小写¥100,000,000元)

 4、预期年化收益率:4.4%

 5、产品期限:180天

 6、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评级在AA以上评级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类债券、回购、同业拆借、存放同业以及信贷资产等符合监管要求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

 第二、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及分配

 本产品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乙方确保甲方产品收益,在投资兑付日,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支付对应的产品本金及收益(即到期支付款项)至甲方指定账户。

 每笔投资的到期支付款项 = 该笔投资的理财产品份额×1元+该笔投资的理财产品份额×1元×产品收益率×投资期限÷365

 其中:产品收益率为该笔投资申购确认日乙方所公布的产品收益率;投资期限如遇投资兑付日为非工作日将相应延长。

 因系统对尾数处理方式的不同,甲方实际获得的收益相比预期收益可能存在一定尾差。

 第三、理财产品风险

 1、政策风险:本理财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

 2、市场风险: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理财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分配时,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甲方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甲方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5、再投资风险:乙方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理财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终止,则甲方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理财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甲方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风险: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二、产品二:浦发银行《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甲方: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浦泰支行

 第一、本期理财产品具体产品要素

 1、产品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2015年JG586期

 2、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3、产品交易金额: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小写¥80,000,000元)

 4、预期年化收益率:3.6%

 5、产品期限:34天

 6、投资范围:本理财产品投资于银行间市场央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短融、中期票据、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债券或票据回购等,同时银行通过主动性管理和运用结构简单、风险较低的相关金融工具来提高该产品的收益率。

 第二、本期理财产品收益及分配

 本产品为保本保收益理财产品,乙方确保甲方产品收益,到期一次性返还产品存款本金和约定的产品收益。

 根据本产品收益率和实际存续期限,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定期存款计息规则计算产品收益。

 计息方式:月利率=年收益率÷12;日收益=年收益率÷360,以单利计算。

 第三、理财产品风险

 1、期限风险:由于本产品的实际期限无法事先确定,且乙方有权单方行使

 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前终止等),一旦乙方选择了行使本合同所订明的对产品期限的权利,则甲方必须遵照执行。

 2、市场风险: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发生申请赎回及/或本合同约定的收益分配时,如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甲方面临理财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甲方不享有提前终止权,则甲方在本合同产品到期日前无法取用存款本金及收益。

 5、再投资风险:乙方可能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产品提前终止,则甲方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信息传递风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甲方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甲方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7、不可抗力风险: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三、公司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财务部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低风险投资理财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购买理财产品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的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运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适时、适度进行现金管理,能获得一定投资收益,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五、备查文件

 《利多多公司理财产品合同——保证收益型-财富班车4号》

 《利多多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合同》

 特此公告。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7日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5-038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楼会议室。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7日下午14:50。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7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7月6日下午15:00至2015年7月7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77,807,6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31%。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股份77,596,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26%。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211,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5%。

 4、公司董事、监事及国浩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卜冬梅副董事长、杨火燎董事未能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继续为鑫茂光缆公司在上海浦发银行25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7,636,2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反对17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谢孟晖及李静出席,并由其出具了见证意见。见证意见结论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7月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