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2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7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 600292 证券简称 中电远达 编号 临2015-028号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现金分红(税前):公司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

 ●现金分红(税后):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3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10日

 ●除息日: 2015年7月13日

 ●发放日: 2015年7月13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21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一)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2014年12月末股本总数600,628,37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分配红利1.3元(含税),派发现金股利78,081,689.01元;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同时以2014年12月末股本总数600,628,377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转出资本公积180,188,513.10元。

 (三)发放年度:2014年度。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本次分红派息暂由公司统一按5%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35元。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85号通知》”),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按照《财税[2012]85号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2.对于持有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117元。如相关投资者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财税[2014]81号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如存在除前述QFII、沪股通股东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5.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3元。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缴纳所得税。

 三、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10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3日

 (三)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5年7月14日

 (四)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3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 7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一)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和重庆市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二)其他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进行派发。

 (三)本次实施转增股本,将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计算机网络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每10股转增3股的转增比例将所转增股份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六、股本变动表

 ■

 七、实施资本积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4年度每股收益为0.32元。

 八、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23)65933055

 传真:(023)65933000

 九、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电投远达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