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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6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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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宁沪高速 股票代码:600377 编号:临2015-026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人民币0.38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为人民币0.361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人民币0.342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情,请参阅本公司2015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公司网站www.jsexpressway.com发布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以2014年末总股本5,037,747,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8元(含税),共计派发人民币1,914,344,050元,其余未分配利润转下年度。

 4、对A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后进行发放,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61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帐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构申报纳税。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42元。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对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8元。

 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34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1、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2、 除权(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3、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7月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1、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A股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A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可于2015年7月10日起持股东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单位开户行及帐号且加盖公司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法人股票帐户或江苏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出具的证券托管确认书,前往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营业部领取红利。

 4、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合本公告。有关H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com.hk)发布的公告。

 另:还没有办理法人股票帐户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请尽快开设法人股票帐户,并到我公司办理补登记手续。

 请办理以现金方式归还股改对价的原法人股股东,尽快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草场门证券营业部联系有关归还的具体办理手续;如采用股份偿还股改对价的请尽快到我公司办理手续。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6号(邮编:210049)

 联系电话:025-84464303

 联系传真:025-84466643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法人股东咨询电话:025-86586108

 咨询人:张铮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南京市草场门大街101号文荟大厦18楼

 特此公告。

 报备文件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案。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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