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8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同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落实,并对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联锌铟”)应收云南黎晖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晖经贸”)截至2015年6月30日的款项72,268,920.53元(黎晖经贸已按照原协议约定在2015年6月26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0.00万元)进行了如下处理:
为了彻底解决华联锌铟应收黎晖经贸股权转让款事项,经云南锡业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锡控股”)、华联锌铟和黎晖经贸三方友好、充分协商,决定将华联锌铟拥有对黎晖经贸的债权共计72,268,920.53元人民币转让给云锡控股,同时三方签署了《 债权转让协议》,由云锡控股代偿该笔债权,并解除华联锌铟与黎晖经贸之间股权转让债权债务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云锡控股已将债权转让对价的金额72,268,920.53元人民币支付给华联锌铟。
相关具体内容详见《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文件二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备查文件
云锡控股、华联锌铟和黎晖经贸三方签署的《 债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