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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7月03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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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45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完成标的股票购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4号: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现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概述

 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员工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以及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6,000万元,委托上海兴全睿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规模上限为18,000万元的“兴全睿众飞马国际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管理,通过二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公司股票。详见2015年6月2日、2015年6月19日、2015年7月1日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33)、《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号:2015-035)、《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41)、《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4)以及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截至2015年7月1日,“兴全睿众飞马国际分级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购买本公司股票5,083,253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85%),交易均价为25.45元/股,成交金额合计12,934.95万元。具体购买情况见下表:

 ■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票已完成购买,上述标的股票将自本公告日起锁定12个月。

 三、其他

 公司将持续关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46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临时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筹划重大事项,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飞马国际,证券代码:002210)将于2015年7月3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待有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刊登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证券代码:002210 证券简称:飞马国际 公告编号:2015-047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9号文《关于核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2名特定投资者发行151,209,67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92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99,999,995.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3,735,851.17元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6,264,144.6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于2015年7月2日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5]第31059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及公司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

 丙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4201515200052539815 ,截止 2015 年 07 月 02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壹 拾 肆 亿 捌 仟 陆 佰 贰 拾 陆 万 肆 仟 壹 佰 肆 拾 肆 元 陆 角 柒 分 (¥ 1,486,264,144.67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梅、吴玎在银行工作日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八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 深圳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联系方式:

 1.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乙方)

 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丙方)

 特此公告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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