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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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9日
● 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7月10日
一、通过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424,861,59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45元(含税)(扣税情况详见“五、分红实施办法”),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118,771.87元。
(四)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2015年7月9日
(二)除息日:2015年7月1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年7月10日
四、 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7月9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股东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三)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股东转让股票时,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国税函〔2009〕47 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0405 元派发现金红利。
(五)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05 元。
(六)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45 元/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3406111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