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
经查,我局发现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于2014年9月至12月期间,分七笔累计将20.50亿元自有资金投向单一资金信托计划;并在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的月度《证券公司综合监管报表》中,将上述投资计入银行存款,导致报送的月度监管报表有误。你作为公司财务总监,因在2014年9月至10月的月度监管报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64条、第69条等规定。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予以谴责。
对此,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现向你公告送达《谴责事先告知书》([2015]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我局领取《谴责事先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联系人:周女士,电话010-88086271
传真010-88088017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