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4、议案一采取累积投票制,本次股东大会关联股东栗延秋、贾子成对议案二回避表决。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7月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年6月30日-2015年7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7月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30日15:00至2015年7月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三路1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贾春琳董事长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8,619,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56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77,074,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8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5,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5,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545,25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7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议案1《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1选举蔡建军先生为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7,07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345%;其中中小股数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
1.2选举肖薇女士为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77,074,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0345%;其中中小股数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0股。
审议通过议案2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
本议案关联股东栗延秋、贾子成回避表决。
总表决结果:
同意36,501,9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869%;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13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审议通过议案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预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78,614,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939%;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1,540,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6894%;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31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2、负责人:夏蔚和;
3、见证律师:陈沁、徐非池;
4、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同期披露的《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盛通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