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18 证券简称:康盛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5
债券代码:112095 债券简称:12康盛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6日支付2014年7月5日至2015年7月4日期间的利息(因2015年7月5日为公众休息日,因此付息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7月6日)。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7月3日,凡在2015年7月3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7月3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7月5日发行的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简称“12康盛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095)至2015年7月5日将期满3年。根据本公司“12康盛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发行人: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3、债券简称及代码:12康盛债(112095)
4、发行总额:人民币2亿元。
5、债券期限: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7.80%。
7、起息日:2012年7月5日。
8、付息日:2013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7月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选择权,回售部分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一起支付。
10、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1、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8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交易。
13、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80%。每手“12康盛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62.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实际每1,000元派发利息为70.20元)。
三、本次付息债券登记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3日
2、除息日:2015年7月6日
3、付息日:2015年7月6日
4、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5年7月5日
5、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7.8%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3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康盛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本次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
公司名称: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汉康
地址: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康盛路268号
联系人:鲁旭波
电话:0571-64837208
传真:0571-64836953
2、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号
联系人:方扬、华佳
电话:0571-87903134、0571-87902082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
公司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号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81
特此公告。
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