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修改、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 6 月 29 日(星期一)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9日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5 年6月28日15:00 至 2015 年 6月29日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邯郸市峰峰矿区彭东街9号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邢福立先生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05人,代表股份52,525,21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0.818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49,680,000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9.69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04人,代表股份2,845,216股,占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277%。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8,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124%;
反对886,43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876%;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8,7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8448%;
反对886,4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1552%;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1%;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360%;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1%;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360%;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1%;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360%;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1%;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360%;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2015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32,8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3011%;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6989%;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52,8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8.6360%;
反对892,3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1.364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晓明、赵力峰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