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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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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7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6月23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2015年6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董事为9人,实际表决董事人数为9人。公司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会议由石碎标先生主持。与会董事逐项审议了有关议案并做出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

 公司自2015年3月20日将公司乐清地区办公和生产单位全部搬迁至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新厂区后,公司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的厂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避免因闲置造成的资源浪费,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出售该房产(含土地使用权)。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公告》详见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

 股票代码:002730 股票简称:电光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8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转让公司

 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自2015年3月20日将公司乐清地区办公和生产单位全部搬迁至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新厂区后,公司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的厂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将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的房产(含土地使用权)以人民币3200万元出售给温州市峰安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安木业”)。

 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转让标的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坤元评报〔2015〕300号《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该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为3160.27万元,参考该评估价值,公司与峰安木业协商该转让标的的价格为3200万元。

 2014年6月29日,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以九票赞同、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公司闲置的老厂区土地和房产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温州市峰安木业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林赞海

 3、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4、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5、经营范围:木门、护墙板、橱柜、家具、楼梯、地板、门窗、浴室柜、卫浴洁具制造、加工、销售;办公用品、装饰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成立日期:2015年6月26日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公司拥有的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建筑面积13994.38平方米,占地面积20655.36平方米(具体以房产证、土地证面积为准);厂房区域四置具体见土地证上规划红线图。房屋的所有权证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629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乐政国用(2015)第003537号。该厂房(含土地使用权),账面原值为1361.58万元,截止2015年5月31日,已计提折旧719.52万元,账面净值为642.06万元。

 2、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转让标的的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坤元评报〔2015〕300号《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经评估,该转让标的的评估价值为3160.27万元,参考该评估价值,公司与峰安木业协商该转让标的的价格为3200万元。

 3、本次出售的标的资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等情况。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厂房交易总价(含土地使用权价格)为人民币3200万元整(大写叁仟贰佰万元整)。

 2、签订本合同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厂房购买款人民币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剩余款项由乙方分期支付给甲方,具体分期支付安排为:乙方应于2015年7月24日前支付给甲方购房款1400万元,2015年8月7日前支付600万元,其余900万元购房款应于2015年11月5日前付清。

 五、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资产未涉及人员安置及房屋租赁等情况。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15年3月20日将公司乐清地区办公和生产单位全部搬迁至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五路180号新厂区后,公司位于浙江省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八路的厂房一直处于闲置状态。为提高公司资产利用效率,避免因闲置造成的资源浪费,降低公司财务费用,公司拟出售该房产(含土地使用权)。

 根据公司财务部初步测算,本次交易预计产生收益约1900万元,最终以该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清结后的数据为准。

 本次出售房产(含土地使用权)后所得的交易款项将用于补充公司的流动资金。

 七、备查文件

 1、《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峰安木业签订的《厂房买卖合同》;

 3、《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的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15〕300号)

 特此公告。

 电光防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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