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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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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亚太实业 公告编号:2015-033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5 年6 月24 日,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绿源,现正处于破产清算阶段)与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下称:农行金信支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480 万元。本公司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天津燕宇)、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中敖)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绿源未支付贷款利息,且在农行金信支行的借款也已经逾期,农行金信支行于2008 年6 月5 日向天津一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2008年6月10日,天津一中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天津绿源、天津中敖、本公司、天津燕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向天津一中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2、因涉及上述法律诉讼,本公司所持北京蓝景丽家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下称:蓝景丽家)50%的股份被天津一中院查封冻结(详见公司于2008 年6 月28 日和7 月17 日及2009年2月12日、2月26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6月29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一中院送达的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是(2009)一中执字第77号和(2009)一中执字第77-1号,其中(2009)一中执字第77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 2 0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

 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 5号。

 被执行人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 0 0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6月11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8年11月12日作出的(2008)一中民二初第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蓝景丽明光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持有的全部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2、冻结期限为三年。

 (2009)一中执字第77-1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金信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解放北路1 2 0号。

 被执行人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工业园。

 被执行人天津中敖畜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泉州公路西侧。

 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人民大道2 5号。

 被执行人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2 0 0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 2008)一中民二初字第9 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 008年2月公司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即本公司)持有的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363554.45元的股权。

 2、冻结期限未三年。

 三、本公司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诉讼进展结果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自本公司参股蓝景丽家公司以来,就一直无法取得其财务报表,故本公司一直未将其纳入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对本公司持有兰州同创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4363554.45元的股权的冻结,因该部分被冻结股权的权属目前尚不会发生变化,也不影响同创嘉业房地产的正常经营。所以上述诉讼事项对本公司当期和期后利润及经营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五、备查文件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77号);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09]一中执字第77-1号)。

 特此公告。

 海南亚太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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