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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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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866 股票简称:星湖科技 编号:临2015-036
债券简称:11星湖债 债券代码:122081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公司债券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5年7月7日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1年7月7日发行的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7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4年7月7日至2015年7月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 。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星湖债(代码:122081) 。

 3、发行总额:6.4 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公司债券期限为不超过6年(含6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公司债券票面利率为5.8%;根据《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司董事会八届二次会议及2014年第一次“11星湖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11星湖债”<募集说明书>若干条款的议案》中所设定的发行人赎回选择权和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公司放弃行使赎回本期债券的权利,同时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170个基点至7.50%,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详见2014年5月16日公司发布的临2014-034《关于“11星湖债”公司债上调票面利率的公告》)。

 6、起息日

 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1年7月7 日。

 7、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2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7日,2016年和2017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8、兑付日

 本期债券设置提前还本条款,分别于2016年7月7 日兑付本期债券剩余本金的30%;2017年7月7日兑付剩余本金的70%。但若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或债券持有人行使回售权,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4年7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9、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1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 月6 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10、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期公司债券按年付息,利息每年支付一次,若发行人在第3 年末行使赎回权,所赎回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年利息在兑付日2014年7月7日一起支付。若债券持有人在第3年末行使回售权,所回售债券的票面面值加第3 年的利息在投资者回售支付日2014 年7月7日一起支付。(本公司已于2014年5月31日发布了《关于“11星湖债”公司债2014年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根据债券回售申报的统计,回售有效申报数量为254,192手(1手为10张),回售金额为254,192,000元。)

 若发行人放弃赎回权且债券持有人放弃回售权或行使部分回售权,则本期债券剩余本金采用提前偿还方式,即在债券发行完毕后第5年偿还剩余本金30%,第6年偿还剩余本金70%;每年还本时按债权登记日在托管机构名册上登记的各债券持有人所持债券面值占当年债券存续余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每名债券持有人所受偿的本金金额计算取位到人民币分位,小于分的金额忽略不计)。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6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第1个工作日)。本次债券本金的兑付通过登记机构和有关机构办理。本金兑付的具体事项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行人在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的兑付公告中加以说明。

 11、担保条款

 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2、信用级别: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2015年5月,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跟踪评级,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债券信用等级为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1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4、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利率

 按照《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7.5%。每手“11星湖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75元(含税)。

 三、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及付息日

 1、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2015年7月6日。

 2、本次付息日:2015年7月7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7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1星湖债”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 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对于债券持有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三)对于持有“11星湖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1星湖债”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传真号:0758-2239449,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邮政编码:526040。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

 名称: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莫仕文

 联系人:钟济祥、刘欣欣

 联系电话:0758-2291130

 传真:0758-2239449

 2、保荐人、主承销商、簿记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上市推荐人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1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朱权炼、王萌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电话:021-68875802-8209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30日

 附件:

 “11星湖债”付息兑付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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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名称及签章: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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