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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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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2015-029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沈煤宾馆会议室(沈阳市沈北新区建设北一路)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是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孙辉、霍向阳、窦明、樊金汉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任志宏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董事会秘书田英东、财务总监田文忠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朱克实为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一然、张妍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网络投票细则》、《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和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 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 临2015-030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阳能源”或“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公司应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实际参与会议表决的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一致通过了《关于增补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同意增补独立董事朱克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 600758 证券简称:红阳能源 公告编号: 临2015-031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

 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0574号):“我会依法对你公司提交的《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你公司就有关问题(附后)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请在30个工作日内向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本公司与相关方将按照上述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组织有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部门。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

 关于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申请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辽宁红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4月1 日,我会受理了你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申请。4月24日,我会出具反馈意见。6月19日,你公司上报了反馈意见回复。我会依法进行了审核,现提出以下反馈意见:

 1.申请材料显示,沈阳焦煤拥有的红阳二矿、红阳三矿、林盛煤矿、西马煤矿及蒙西一井5项采矿权正在国土资源部评审备案中。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备案申请的预计办毕期限,以及对本次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补充披露5项采矿权最新备案的资源储量与评估数据差异对评估值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结合截至目前沈阳焦煤的评估预测完成情况、主要产品实际销售价格与评估预测价格差异情况,补充披露采矿权收益法评估值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西马煤矿、蒙西一井煤矿采矿权价值按其账面价值确定的合理性,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标的资产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清理进展。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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