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临2015-076
关于国家审计署审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零一四年,国家审计署对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二零一三年度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国家审计署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布《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2013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亦将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告整改情况。
对于本次审计涉及本公司的有关问题(具体参见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公告的整改情况),公司党政班子高度重视,针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制定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限期整改完毕。
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对本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以及财务报告无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以此次审计整改为契机,举一反三,强化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
编号:临2015-077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02,972,606.68 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 ) 川 民初字第 116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公司已进行了相应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18号,刊载于2015年2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 年 4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判决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川民初字第116号】,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1、二重集团 (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85,000,000元 ;
2、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借款利息人民币 7,355,000元 ; 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 利息按约定标准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3、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还自借款逾期之日起的逾期罚息人民币10,617,606.68元(计至2015年4月13日,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以人民币192,355,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9 %/360 计算 )。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013,383.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1,018,383.16 元 ,由二重集团(德阳) 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是否产生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当事人是否上诉和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本次民事诉讼案件为一审判决结果,如该诉讼事项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4 )川民初字第116号】。
特此公告。
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