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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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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私募基金等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
□本报记者 倪铭娅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26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日前就《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办法》共24条,主要对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本定位、功能作用、监管体制、监管底线、市场规则、支持措施六方面做了规定。

 张晓军表示,基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自身优势和所服务企业的特点,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为其运营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划内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的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是私募证券市场的一种形式。从其功能作用看,区域性股权市场应当是小微企业培育和规范的园地,是小微企业的融资中心,是扶持小微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综合运用的平台,是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延伸。

 张晓军称,为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办法》规定了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合作机制,支持证券业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和服务,支持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等措施。除此之外,证监会还将推出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引导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并研究采取其他措施,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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