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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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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方萍

 咨询电话:021-50619688,400-700-8001

 传真:021-68415680

 网址:www.hf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虞谷云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王琳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5)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 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话: 96518(安徽)、400-809-6518(全国)

 公司公司网址:www.hazq.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宋明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 www.swhysc.com

 (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联系人:李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客户服务热线: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 www.essence.com.cn

 (13)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李珊

 联系电话:0571-85776114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14)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1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0532-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16)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8)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吴琼

 电话:0755-22621866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pingan.com

 (19)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2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18F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马晓男

 电话:021-20315255

 传真:021-20315137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站:www.csco.com.cn

 (2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宗锐、徐松梅

 联系电话:0591-83893286

 业务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先拨0591)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0931)96668

 公司网址:www.hlzq.com

 (25)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2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公司网址:www.zszq.com

 (2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联系电话:0512-65581136

 客服电话:400-860-1555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28)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023-63786633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2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 8586372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31)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0431-85096733

 公司网址:www.nesc.cn

 (3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cn

 (3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3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www.zlfund.cn

 (3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39)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朱晓超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安苑路1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电话:010-52703350转6006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1)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联系人:程刚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4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凌秋艳

 联系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4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姚付景

 电话:010-59158281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678-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5)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楼3201内3201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张莉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400-081-6655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46)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谢远敏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00号31层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潘伟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杭州市西溪路129号9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21-62281910

 传真: 021-62286290

 联系人:曹小勤

 经办注册会计师:曹小勤、林晶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6月1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88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募集的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延长或缩短募集期,此类变更适用于所有销售机构。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各自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网上交易系统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募集份额不设上限。

 八、认购的安排

 1、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认购数量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000 元(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 元(含认购费)。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认购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最迟于调整实施前的2 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3、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1)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均为人民币1.00元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当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时,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人民币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适用的认购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人民币100.22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100.22)/1.00=98,914.45份

 九、认购期认购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其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人民币。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本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直销中心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其中1年指365日):

 ■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持有期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小于6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50%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6个月但少于2年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用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持有期超过2年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请、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元,对应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 = 98,522.17/1.017 =96,875.29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采用“份额申请、金额确认”的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持有3个月赎回1万份,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20=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5%=56.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56.00=11,144.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深入研究并积极投资于健康文娱主题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精选个股,分享其发展和成长的机会,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中小企业私募债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95%,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健康文娱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权证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证券市场以及健康文娱相关行业的发展趋势,评估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和各类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据此合理制定和调整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的比例,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在大类资产配置中,本基金主要考虑(1)宏观经济指标,包括国际经济和国内经济的GDP增长率、工业增加值、PPI、CPI、市场利率变化、进出口贸易数据等,以判断阶段性的最优资产;(2)微观经济指标,包括市场资金供求状况、不同类资产的盈利变化情况及盈利预期等;(3)健康文娱相关行业的发展状况,包括健康文娱相关行业的国家政策变化情况、行业发展状况等;(4)市场方面指标,包括市场成交量、估值水平、股票及债券市场的涨跌及预期收益率以及反映投资人情绪的技术指标等,并密切关注健康文娱相关行业估值水平相对市场平均估值水平的折溢价率变化情况;(5)政策因素,包括宏观政策、资本市场相关政策等的出台对市场的影响等。

 2、股票投资策略

 (1)健康文娱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健康文娱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健康文娱包含健康和文化娱乐这两大主题。健康对应的是有利于保障及提升公众健康体质的行业或公司,如医疗服务、健康食品等。文化娱乐对应的是符合公众消费趋势,带给公众知识及愉悦的行业或公司,如文化传媒、旅游、消费电子等。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理念,在申银万国28 个一级行业中,与健康文娱主题相关的主要行业包括医药生物、传媒、计算机、电子、休闲服务,这些行业内的上市公司将作为本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对于以上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如果其中某些细分行业对保障居民健康、满足文化娱乐需求具有积极的作用,符合既定投资主题,本基金也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和消费升级,居民的需求也会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满足居民健康和文化娱乐需求的行业范围发生变化。本基金将通过对居民需求变化和行业发展趋势的跟踪研究,适时调整健康文娱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此外,本基金将对申银万国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密切跟踪,若日后该标准有所调整或出现更为科学的行业分类标准,本基金将在审慎研究的基础上,采用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并重新界定健康文化娱乐主题所覆盖的行业范围。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和健康文娱密切相关,将在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政府产业政策、行业生命周期等因素的情况下,将股票资产在各产业、各行业间灵活动态配置。

 A.宏观经济状况

 本基金将分析和预测众多宏观经济数据,包括GDP、CPI、社会融资总量、利率水平等等,结合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选择合适的时点灵活投资。本基金也将着眼于国际视野,在结合市场对健康文娱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挑选出在当前宏观环境下景气度高并有成长潜力的行业进行投资。

 B.政府产业政策

 国家和地方政府在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的情况下会对相关产业的发展进行支持和干预。通过这样的手段,相关行业能得到较快的发展。因此,我们将紧密跟踪政府产业政策的导向,顺应我国产业发展的趋势,投资受益最大的行业。

 C.行业生命周期

 行业生命周期理论为我们判断一个行业以及其下各个细分子行业处在成长、成熟还是衰退的状态奠定理论基础。我们将在具体分析行业的市场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壁垒、技术变革、用户需求的状况下选择成长性良好,或者处于培育期但是发展前景广阔的行业进行投资。

 (3)个股精选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对具体上市公司的基本状况和投资价值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精选出极具竞争力的公司进行投资。

 A.基本状况

 我们将通过公司的毛利、管理销售费用率、产品周期等的分析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和财务状况,通过上下游分析、股权结构分析、股东与管理团队分析、公司历史发展和未来战略规划分析来研究公司的竞争力和核心价值,然后挑选出具有产品研发能力、具有运营优势、内部治理严谨、商业模式有亮点的公司进行投资。

 B.投资价值

 我们将考察自由现金流(FCF)、市盈率(P/E)、市净率(P/B)、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等一系列指标,通过折现模型、相对估值模型等分析公司的价值,我们将投资于业绩有前景、估值水平有吸引力的投资标的,并随时灵活调整股票池。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等。本基金将以健康文娱相关行业公司债券为主线,在研判利率期限结构变化的基础上做出最佳的资产配置及风险控制。在选择国债品种中,本基金侧重于对国债品种所蕴涵的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的分析,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国债组合;在选择金融债、企业债品种时,本基金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资信品质。可转债的投资则结合债券和股票走势的判断,捕捉其套利机会。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证策略、卖空保护性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95%,投资于基金合同界定的健康文娱主题相关证券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基金保持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50%。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科学地反映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整体业绩表现,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市场代表性,业内也普遍采用。因此,沪深300指数是衡量本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

 上证国债指数由上交所编制,具有较长的编制和发布历史,以及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选取相似的或可替代的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参照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

 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第十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约定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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