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59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拟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5年5月29日开市起停牌。公司于2015年5月29日、6月5日、6月12日、6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48)及《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5-050、2015-053、2015-05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各项工作,鉴于该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云投生态,股票代码:002200)自2015年6月29日开市起继续停牌。待上述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尽快披露相关公告并申请股票复牌。
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披露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5-060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6月2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94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94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7,560,972.74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月16日、6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2015-043。
二、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及进展情况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共计86份《民事判决书》。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52。
2015年6月25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昆民五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1.基于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案件中公司在《招股说明书》、2007年-2009年年报和半年报中虚增资产和虚增收入的事实,符合《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按照《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的确定。公司2007年12月6日公开发布了首次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并在其后的2007年年报,2008年半年报、年报,2009年半年报、年报中均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的行为呈现一个连续的状态,故法院认为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一系列虚假陈述行为最早发生的时间:2007年12月6日。
3.关于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其定义的揭露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是首次公开揭露;(2)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媒体上;(3)是针对虚假陈述的内容进行的揭露。法院认为,首先,2010年3月18日,公司发布的2010-010号公告,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日是对公司涉及虚假陈述行为首次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报刊上公开进行的揭露,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对揭露日的认定标准。其次,鉴于证监会的职能及权威性,其立案调查的公告发布以后,足以说明被调查的股票存在虚假陈述的可能,对于理性的投资者,已经起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作用,具有高度的警示性,足以影响投资决策。因此,2010年3月18日应为绿大地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4.原告证券交易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23日以后,系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进行的投资,其造成的损失系证券投资的正常交易风险,与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被告绿大地公司对原告的投资损失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原告主张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了绿大地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时的审计机构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提交了广西皇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发布的公告予以证明,但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对此问题不能作出有效的证明,对于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吸收合并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是否继承了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应当由财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等有权机关出具有关文件或证明予以证实。故本院依照其申请向北京市财政局进行了相关调查,结果证明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不存在合并的事实。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与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并不具备主体上的继承关系。故被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属于告诉错误。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14元,由原告负担。
如相关当事人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特别提示
公司服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的判决,决定不上诉。对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2015年6月10日披露的已判决的86起案件,公司均未提出上诉。
四、上诉情况
已判决的案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0-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5-2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4-3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41-4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9-7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4号共计24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书》后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2015-023、2015-038。
截止目前,已上诉的24起案件中已有17起案件开庭时间确定、4起案件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其余3起上诉案件的开庭时间尚不确定,本公司将积极参加诉讼,并依法按照规定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已起诉并判决的案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65起,被驳回请求的案件已上诉的有24起,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的案件4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22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赔偿的金额为555,446.81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180,524.86元。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
本次民事诉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造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