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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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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股票代码:600487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崔根良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因亨通集团向信息披露义务人协议转让亨通光电19.34%的股权,协议转让后亨通集团仅持有亨通光电11.23%的股权,从而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成为亨通光电的控股股东,因而披露本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崔根良

 曾用名:无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58********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北路2288号

 邮编:215200

 通讯方式:0512-63196900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任职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992年11月至今任亨通集团董事长、总裁;2009年5月20日至今任亨通光电董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重大民事诉讼和仲裁

 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的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亨通集团90%的股权。

 亨通集团经营范围为:各种系列电缆、光缆、通信器材(不含地面卫星 接收设备)、金属材料(除贵金属外)、煤炭、五金交电、化工原 料(除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装潢材料、针织纺品、纺织原 料(除棉花)、铁矿石、铁矿砂、日用百货批发零售;金属镀层 制品、铝合金型材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 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投资咨询;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亨通集团注册地为:江苏吴江七都镇心田湾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的关联企业

 除亨通光电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的关联企业详见亨通光电于2015年4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第十节财务报告”下的“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和后续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加强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需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亨通光电股份的可能性,且本次从亨通集团处受让的股份自转让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

 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及审批程序。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不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80,000,000股亨通光电的股份,占亨通光电已发行股份的19.34%。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亨通集团与崔根良于2015年6月16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亨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崔根良

 2、转让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转让股份数量:8,000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9.34%

 3、转让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

 4、转让价款:168,000万元

 5、股份转让的支付对价:现金

 6、转让价款及支付

 本次转让价款168,000万元,乙方应当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甲方账户。

 7、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除应继续履行、赔偿交易对方因此而致的经济损失外,还必须向交易对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而交易对方在获得经济赔偿和违约金的同时,有权终止本协议的履行。

 8、税收和费用

 除非各方另行一致同意,各方应依法承担其各自因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

 9、生效时间

 各方同意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之日生效。

 三、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拟受让的上市公司8,000万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将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发生变化,但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支付的资金总额为168,000万元,支付方式为现金,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其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作为支付对价。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资产及业务作出适当且必要的整合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说明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的计划。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的计划。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不产生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亨通光电将仍然具备独立经营能力,拥有独立的采购、生产、销售体系,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拥有独立法人地位,继续保持管理机构、资产、人员、生产经营、财务等独立或完整。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但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关联企业存在与上市公司交易的情况,详见亨通光电于2014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下的“六、重大关联交易”、2015年4月15日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中的“第五节重要事项”下的“六、重大关联交易”及2015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2015-028号)。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 24 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日起的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第十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根良

 日期:2015年6月26日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亨通集团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崔根良

 日期: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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