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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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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110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编号:临2015-040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23日,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购买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中科英华1147万股股份,并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中科英华60万股股份,截至2015年6月23日,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中科英华2402万股股份,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2.09%。

 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林惠玲女士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其中,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管理人,林惠玲女士为“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B类权益人,并担任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林惠玲女士成为一致行动人,即在处理有关中科英华经营发展且需要经中科英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上、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等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截至2015年6月25日,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402万股股份,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有本公司3398万股股份,因此,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5800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4%,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详见公司公告临2015-037、2015-038、2015-039。

 目前,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由本公司代为披露。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和关于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认定的相关规定,公司目前暂无法判断公司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将根据有关事项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后续信息披露。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7日

 证券代码: 600110 证券简称:中科英华 公告编号:2015-041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06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北区航空街166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及其所持股份情况:不适用。

 (五)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袁梅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拟向青海银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

 2、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电子拟向兴业银行西宁分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

 3、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中科英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德昌厚地稀土矿业有限公司签署《购销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 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适用)

 ■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朱玉婷]、[杨宬]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科英华

 股票代码:600110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201C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201C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楼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楼

 股份变动性质:新增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英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科英华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201C

 3、法定代表人:许松青

 4、注册资本:人民币伍仟5000万元

 5、注册号:440301104212741 组织机构代码:69251851-2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7、经营范围:创业投资;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创业投资咨询;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8、经营期限:200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3日

 9、税务登记证号码:国地税440300692518512

 10、股东及持股比例:深圳市诺德天下实业有限公司持股100%

 11、通讯方式: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4201C电话:0755-2382 26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名称: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楼

 3、法定代表人:郑安国

 4、注册资本:人民币374400万元

 5、注册号:310115000480736 机构代码:63124192-7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7、经营范围: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上述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一九九八年九月十日至不约定期限。

 9、税务登记证号码:国地税沪字310115631241927 号

 10、股东及持股比例:宝钢集团有限公司98%,浙江省舟山市财政局2%

 11、通讯方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59楼;电话:021-6840399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代表信托计划持有东方银星(600753.SH)6,400,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相关产权及控制关系图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为股权投资,并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

 邦民创投与华宝信托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了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在处理有关中科英华经营发展、且需要经中科英华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中科英华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3、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持股最多的股东意见为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共同委托某一代理人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5、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行使股东表决权等权利。

 第二节 权益变动(持股)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看好公司未来发展前景,股权投资。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不排除有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邦民创投与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6月18日、6月19日、6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和二级市场购买了中科英华股份,具体如下:

 1、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向郑永刚先生购买中科英华3,935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42%。其中,邦民创投购买1,195万股股份,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2,740万股股份。

 2、于2015年6月1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向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中科英华65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0.57%。

 3、于2015年6月2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邦民创投向上海恣景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中科英华1147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1%;邦民创投通过二级市场购买中科英华60万股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数量与比例

 1、本次权益变动前,邦民创投与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未在中科英华拥有权益。

 2、本次权益变动后,邦民创投与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持有中科英华5800万股股份,占中科英华总股本的5.04%,为第一大股东。其中邦民创投共持有中科英华240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09%;华宝信托之“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共持有中科英华3398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5%。

 (三)所持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本次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2015年6月10日,邦民创投委托其总经理林惠玲(作为B类权益人)以购买B类收益权方式通过华宝信托管理的‘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购买了中科英华,并于2015年6月11日签署了相关信托文件。华宝信托作为受托人管理“‘时节?好雨’资本市场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的名义持有相应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二、2015年6月25日,为更好地参与中科英华经营发展,华宝信托、邦民创投及林惠玲达成一致行动人协议,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就有关中科英华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行动。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一致行动人协议》。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声明

 声 明

 本公司与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松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 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安国

 日期:2015年6月26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邦民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许松青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郑安国

 日期: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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