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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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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6 证券简称:广汇能源 公告编号:2015-040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5年6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165号中天广场2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宋东升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7人,独立董事吴晓蕾通过电话会议方式出席会议。董事王建军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副董事长向东代为出席会议,董事韩士发、康敬成均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董事陆伟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吾满江?艾力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胡本源代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3人,监事黄儒卿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监事会主席任齐民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杨琳代为出席会议;监事陈瑞忠因出差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王涛代为出席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倪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马晓燕、运营总监赵强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

 2.01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 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 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 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 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 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 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 滚存利润分配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 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关于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0.01 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2 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3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4 债券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5 债券利率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6 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7 上市场所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8 担保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09 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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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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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涛、薛玉婷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已经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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