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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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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路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宏源证券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0)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1)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518048)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780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3)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640

 联系人:赵钦

 客户服务电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4)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楼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赵洁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2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联系人:杨涵宇

 网址:www.cicc.com.cn

 (26)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0

 联系人:牟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c168.com.cn

 (29)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1)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毅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33)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3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www.jjm.com.cn

 (35)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联系人:陈思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400

 联系人:周志茹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3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汤素娅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单丙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0)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薛年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1)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9

 传真:(021)20835879

 联系人:周轶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43)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幢1号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29

 传真:(010)57569671

 联系人: 魏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4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法定代表人:陈操

 电话:(010)58325395

 传真:(010)58325282

 联系人:刘宝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7771

 网址:http://8.jrj.com.cn/

 (46)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 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7)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层2208

 法定代表人: 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联系人: 苏昊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48)上海大智慧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0-11层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021-20219931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付江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19931

 网址:https://8.gw.com.cn

 (49)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1507071

 传真:021-62990063

 联系人:凌秋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50)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沈兆杰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经2012 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626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1月7日生效。

 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于2015年5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基金的估值、基金的费用以及其他部分条款,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定于2015 年7月1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日起,《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七、基金的存续

 《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电话:(021)61055027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许野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具体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销售机构(除本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请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上述场外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前、后端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交银施罗德消费新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内开放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正式受理的不得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依法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场外申购时,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场外销售机构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 元。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场内申购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99,999,900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场外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的份额注册登记

 (1)投资人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本基金提供两种申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人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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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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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具体规定以及活动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人留意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2、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3、网上直销的有关费率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基金网上直销业务,个人投资者可以直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和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公司暂不开展网上直销后端基金份额的申购业务,通过转托管转入网上直销账户的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只能办理赎回业务。通过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个人投资者将享受前端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费率请参见公司网站列示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费率表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申购可以采取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

 (1)前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对应申购资金返还投资人。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申购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5%)=39,408.87元

 申购费用=40,000-39,408.87=591.13元

 申购份额=(40,000-591.13)/1.040=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外申购,申购份额为37,893.14份。

 如果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申购份额为37,893份,其余0.14份对应金额返回给投资人。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如果其选择后端收费方式,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 = 40,000 / 1.040 = 38,461.54份

 即:投资人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可得到38,461.54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50.80 = 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通过前端申购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2)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通过后端申购持有的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30日,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申购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16=10,160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10×1.8%=181.80元

 赎回费用=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10,160-181.80-50.80=9,927.4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投资人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是1.8%,申购时的基金净值为1.01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27.4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确认并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款项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2)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公告或者通知销售机构代为告知等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基金份额冻结与解冻。

 (十七)基金上市交易

 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且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上市交易的安排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提前发布公告,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重点投资于与消费服务相关的优质企业,把握经济转型背景下中国消费升级蕴含的投资机会,在控制风险并保持基金资产良好的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消费服务类行业的公司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其余资产投资于债券、中期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资风格相结合,在经济转型大背景下,深入研究消费服务行业的发展趋势,积极挖掘不同子行业和子行业景气度新变化下的个股投资机会,通过团队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个股,以谋求超额收益。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

 (1)消费服务行业的范畴

 消费服务行业指为社会大众提供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行业。考虑到消费服务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和方向,本基金对于消费服务行业范畴界定为大消费服务概念,在目前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下,消费服务行业可以分类为传统的消费服务行业和新兴消费服务行业。

 传统消费服务行业是指那些产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存续时间比较长的,形成了一定的消费基础和消费习惯的行业,主要包括食品饮料、医药生物、纺织服装、商业零售、家电、轻工、餐饮旅游、农林牧渔、汽车、电子、传媒等行业。

 随着人口结构、居民生活方式的变化,在经济转型、技术创新、移动互联网兴起、消费人群结构变化的大环境下,不断涌现出新的消费产品或者服务模式,比如可穿戴设备、消费电子、电商、体育教育产业等,这些新兴消费领域未来仍然会不断涌现,与此相关的新兴消费行业也在本基金定义的消费服务行业范畴内。

 未来,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整体经济、行业的发展变化,动态调整对于消费服务行业范畴的定义。

 (2)行业配置

 本基金主要通过对消费服务各子行业的基本面、国家政策、行业整合机会、行业市场表现、主题投资机会以及行业的估值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基于对各子行业的发展前景和整体投资机会的分析进行子行业之间的合理配置和灵活调整。

 (3)股票选择

 本基金将充分发挥研究团队自下而上的选股能力,基于对个股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细致的实地调研,精选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具体分以下几个层次:

 1)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公司,构建备选股票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

 盈利能力指标(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

 经营效率指标(如ROE、ROA、Return on operating assets等)

 财务状况指标(如D/A、流动比率等)

 2)价值评估

 股票估值水平的高低将最终决定投资回报率的高低。由于驱动公司价值创造的因素不同,本基金将借鉴市场通用估值理念,针对不同类型公司以及公司发展中所处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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