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六月

 重要提示

 一、本次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文件名称为:《关于准予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243号),注册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

 二、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投资管理风险,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风险,其他风险等。

 四、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信用风险指发债主体违约的风险,是中小企业私募债最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是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交投不活跃导致的投资者被迫持有到期的风险。市场风险是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它影响债券的实际收益率。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嘉合磐石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基金账户: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业务规则》:指《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开募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徐岱

 成立日期:2014年7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4〕621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联系人:翁海虹

 电话:021-60168300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股权结构: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占30%、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占25%、上海慧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占25%、福建省圣农实业有限公司占2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余萌先生,厦门大学硕士学位。曾任江西省农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及副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荣忠先生,同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南京鸿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福记食品服务控股有限公司中央财务及计划管理部总经理,南京市白下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裁,上海慧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周建儿先生,江西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研究部副总经理,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现任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卢础其先生,现任广东万和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鸿特精密技术(台山)有限公司董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佛山市顺德万和电气配件有限公司监事、万和国际(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及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剑华先生,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硕士毕业。曾就职于福建华兴证券公司、福建省资信评估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多家金融企业单位,负责多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制改制、股票发行上市和企业收购兼并工作。现任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徐岱先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硕士学位。曾任南京力信杰科技贸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及浦东分行行长助理,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及董事。

 曹凤岐先生,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毕业。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并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投资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副会长等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姚长辉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博士学位。现为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创业投资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大学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生中心副主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金融学会理事,北京市投资学会理事,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程卫东先生,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在长沙理工大学任教,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中国欧洲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法律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理事等职,兼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翟青先生,监事会主席,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曾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现任上海星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卢宇阳先生,监事,美国约翰韦尔斯大学硕士学位,曾任广东鸿特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理,现任广东万和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廖俊杰先生,监事,同济大学毕业。现就职于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参与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工作。

 杨军先生,职工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研究生。曾在上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金融服务组,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

 范菁女士,职工监事,东华大学本科毕业。曾任涌金集团涌铧投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张文炜先生,职工监事,武汉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马应龙药业集团项目投资部投资经理,广东盈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

 3、高级管理人员

 余萌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简历同上。

 徐岱先生,现任公司总经理,简历同上。

 高明先生,英国诺丁汉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石化集团市场开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加拿大贝祥投资集团高级投资经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宇龙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商学院MBA、金融工程硕士研究生。曾任美国 Wilmington Trust Investment Management 基金经理,上海证券交易所执行经理,美国Balentine投资公司合伙人、全球投资研究主管,合众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邵若昊先生,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曾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副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部总监助理,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崔为中先生,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创投资公司海南代表处系统管理员资金主管,中诚信证券评估公司海南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办公室副主任,长城证券公司信息技术部总助,英大证券公司IT技术总监,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薛思乔先生,南京大学金融学学士,美国市立纽约大学应用数学硕士,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拥有4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 2011年进入法国巴黎银行(BNP),担任数量分析师,先后在香港和新加坡分行工作,负责固定收益以及股票等各类衍生产品的定价建模及风险控制系统维护,2013年转入法国巴黎银行上海分行资金部,负责流动性风险建模及监控,于2014年9月加入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岱先生,简历同上。

 高明先生,简历同上。

 李宇龙先生,简历同上。

 邵若昊先生,简历同上。

 王俊先生,河海大学国民经济学硕士研究生。曾任南通新福达电子采购经理,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基金经理,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助理。

 曹成先生,海牙大学金融与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富通私人银行(荷兰) 数据分析师,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交易员,现任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室中央交易主管。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保证基金管理人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基金管理人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完善的岗位责任制、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严格的授权控制、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审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邮政编码:518001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成立日期:1987年12月22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123,350,416元

 联系人:李玉彬

 电话:0755-2216 8677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股票简称:平安银行,股票代码:000001)是由原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吸收合并原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完成两行整合并更名而来,是中国内地首家向公众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于深圳。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平安银行股份约67.34亿股,约占平安银行总股本的59%,为平安银行的控股股东。截至2014年12月末,本行资产总额21,864.59亿元,较年初增长15.58%;各项存款余额15,331.83亿元,较年初增加3,161.81亿元,增幅25.98%,增量为上年全年增量的1.6倍,增速居同业领先地位,市场份额提升;各项贷款(含贴现)余额突破万亿,达10,247.34亿元,较年初增幅20.94%;营业收入734.07亿元,同比增长40.66%,其中非利息净收入203.61亿元,同比增长77.04%;准备前营业利润412.57亿元,同比增长53.69%;净利润198.02亿元,同比增长30.01%;根据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计算的资本充足率10.86%、一级资本充足率8.64%、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64%,满足监管标准。

 截至2014 年12月31日,平安银行在全国43个主要城市拥有共计747家网点,基本形成对东北、华北、华东、华南、中部、西南和西北地区的全面覆盖,并在香港设有代表处,分别为公司、零售和政府部门等客户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平安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事业部,下设市场拓展处、创新发展处、估值核算处、资金清算处、规划发展处、IT系统支持处、督察合规处、外包业务中心8 个处室,目前部门人员为53人。

 2、主要人员情况

 陈正涛,男,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高级理财规划师、国际注册私人银行家,具备《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长期从事商业银行工作,具有本外币资金清算,银行经营管理及基金托管业务的经营管理经验。1985年7月至1993年2月在武汉金融高等专科学校任教;1993年3月至1993年7月在招商银行武汉分行任客户经理;1993年8月至1999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武昌支行任计划信贷部经理、行长助理;1999年3月-2000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青山支行任行长助理;2000年2月至2001年7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公司银行部任副总经理;2001年8月至2003年2月在招行武汉分行解放公园支行任行长;2003年3月至2005年4月在招行武汉分行机构业务部任总经理;2005年5月至2007年6月在招行武汉分行硚口支行任行长;2007年7月至2008年1月在招行武汉分行同业银行部任总经理;自2008年2月加盟平安银行先后任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产品及交易银行部副总经理,一直负责公司银行产品开发与管理,全面掌握银行产品包括托管业务产品的运作、营销和管理,尤其是对商业银行有关的各项监管政策比较熟悉。2011年12月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2013年5月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副总裁(主持工作);2015年3月5日起任平安银行资产托管事业部总裁。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8年8月15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截至2015年3月底,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净值规模合计2.01万亿,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17只,具体包括华富价值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量子生命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保证金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新华一路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里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红塔红土盛世普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新华财富金30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活期添利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阿鑫一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华增盈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安盈宝货币市场基金和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要求,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和经营风格;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业务的安全、稳健运行,促进经营目标的实现。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设有总行独立一级部门资产托管事业部,是全行资产托管业务的管理和运营部门,专门配备了专职内部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事业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符合监管要求;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行业普遍使用的“资产托管业务系统——监控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监控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法定代表人:徐岱

 电话: 021-60168270

 传真: 021-65015087

 联系人:任毅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60-3299

 网址:www.haoamc.com

 (2)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址:https:// trade.haoamc.com/etrading/??

 2、其他销售机构

 (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服电话:95511

 联系人:张莉

 传真:021-50979507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2)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658弄2号楼B座6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客服电话:4000-466-788

 联系人:张巍婧

 传真:021-62990063

 网址:http://www.91fund.com.cn/

 (3)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张燕

 传真:010-58325300

 网址:http://www.jrj.com.cn/

 (4)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联系人:徐昳绯

 网址:http://www.fund123.cn/

 (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10F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客服电话:400-005-6355

 联系人:张裕

 网址:http://m.leadfund.com.cn/

 其它基金销售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738号1幢329室

 法定代表人:徐岱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A楼

 电话:021-60168300

 传真:021-65015080

 联系人:邓若轶

 网址:www.haoamc.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合伙人:边卓群

 电话:021-22284252

 传真:021-22280314

 联系人:濮晓达

 经办注册会计师:边卓群 濮晓达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15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243号文件准予募集注册。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四、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及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具体开放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2、认购原则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2)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上限限制;

 3、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情请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5、认购的限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认购费)。

 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平台申请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6、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认购设置级差费率,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最高认购费率不超过1.00%,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7、认购份额的计算

 (1) 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认购份额=(99,009.90+50)/1.00=99,059.9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9,059.90份基金A类份额。

 (2)若投资者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则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00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该笔认购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 =(10,000+5)/1.00 = 10,005.00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份额,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10,005.00份基金C类份额。

 十一、募集资金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部分 基金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