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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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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15 证券简称:长春经开 公告编号:2015-019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红利方式,扣税前每股派发0.00596元,扣税后普通股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0.00566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派发0.00536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2015年5月19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2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以2014年末普通股总股本465,032,880股为基数,向全体普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9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771,595.96元。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星期一)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星期二)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普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566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0536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0536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A股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0.00596元人民币。

 6、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

 六、有关咨询

 1、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431-84644225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长春经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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