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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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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77 证券简称:御银股份 公告编号:2015-050号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5年6月23日下午14:30-16: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下午15:00-6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萝岗区瑞发路12号公司行政楼4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文江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则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776,6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61,191,294股的23.6178%。其中:

 1、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9,745,3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23.6137%。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1%。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3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41%。

 公司监事及部分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79,776,6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具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书面声明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79,776,6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起设立花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项承诺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79,776,6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同意3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赖江临、郭钟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与会股东、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盖章的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御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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