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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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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48,900912 证券简称:外高桥、外高B股 编号:临2015-029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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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B股现金红利的确定,按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2015年6月1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美元的中间价(1美元= 6.1207元人民币)折合美元支付。

 ● 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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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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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5年5月29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年度

 2、 发放范围:全体股东

 3、 本次分配以1,135,349,12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9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人民币215,716,333.56元,超过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公告已在 2015年5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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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除权(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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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9日(A股股权登记日)、2015年7月2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现金分红实施方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上海外高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上证登3。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扣税事项

 (1)对于持有公司A 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05元;如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1 月 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171元。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1元。

 (4)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

 (5)持有 B 股的股东,按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 2015年6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的中间价(1:6.1207)折算,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1042美元(含税)。持股 B 股的股东,公司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其中:

 a.对于B 股 居民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490美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b.对于 B 股 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 - 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31042美元发放。

 c.对于B 股 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 股 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税后金额发放现金红利每股0.027938美元。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980848

 联系传真:021-51980850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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