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元
●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7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5年5月12日,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5年5月13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5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 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051,876,15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0.3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股利 61,556,284.65元。
公司201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税项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股东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5%。本次派发现金股息,公司暂按5%的税率计算并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0285元。
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27元。如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通股票互通互联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即按每股0.027元进行派发。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股息0.03元。
三、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二)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5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办法
公司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1、联系部门:新疆乌鲁木齐市黄河路2号招商银行大厦20楼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局
2、邮政编码:830000
3、联系电话:0991-6173332
七、备查文件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