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5年06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0268 证券简称:国电南自 公告编号:临2015—024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为0.095元;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为0.09元;“沪股通”香港联交所投资者为 0.09 元。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本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经2015年5月15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5年5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并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2015年6月29日下午3: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分配以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635,246,434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63,524,643.40元。

 (四)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暂按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95元。

 如股东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登记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出已扣税缴税款的部分,由该股东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从其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公司,登记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含机构投资者),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9元。

 5、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5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5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5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国家电力公司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总厂持有本公司流通股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法务部

 联系人:吴霆陈洁

 联系电话:025-83410173

 联系传真:025-8341087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星火路8号H楼三层

 邮编:210032

 七、 备查文件目录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