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地点: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5年6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00起。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15年6月22日下午15:00)至投票结束时间(2015年6月23日下午15:00)间的任意时间。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易廷浩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人,代表股份325,675,68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060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0人,代表股份3,737,1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276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伟、谢磊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议案1.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备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25,657,12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43%;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5,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18,54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034%;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586%;弃权5,1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81%。
五、参加本次会议的前十大股东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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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会议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方伟 谢磊
3、结论性意见: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伟、谢磊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