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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3日13:30
2、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15:00至2015年6月23日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甘李工业园金苹果创新园A栋21 层公司会议室
4、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钟葱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1,408,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46%。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95,419,8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73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988,8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312%。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3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2,493,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1.15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93,82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545%。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同意121,408,7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3,82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121,408,71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3,82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关联股东钟葱、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回避了该议案表决。
同意37,063,1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93,824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 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刘志超先生、陈秋红女士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金一文化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