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收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徐执字第370号),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信息披露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3年2月、3月本公司作为供货方,与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醒治”)分三次签订了总金额为1567.5万元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杭州醒治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全部货款义务。2014年11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5年4月1日,杭州醒治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基本情况,详见2014年5月10日、2014年12月5日、2015年5月20日刊登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号:2014-014)及《关于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号:2014-034、2015-041号)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日收到本公司递交的申请执行杭州醒治化工有限公司一案的申请执行书,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现决定立案执行。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商终字第00151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0215号民事判决书》
3、《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5>徐执字第370号)
特此公告。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