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二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议案三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三为关联交易事项,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已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年6月23日下午 14:30-15: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5年6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15:00至2015年6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临江大道5号保利中心10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东青先生;
(六)股权登记日:2015年6月17日(星期三);
(七)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全文刊登在2015年6月5日的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参加会议的股东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人,代表股份数819,159,8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263,880,324股的64.8131%,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16人,代表股份数47,799,89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263,880,324股的3.7820%,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8352%。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数780,889,56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263,880,324股的61.785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38,270,334股,占公司股本总数1,263,880,324股的3.028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9,159,894股。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819,15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7,799,894股。赞成票47,79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营业执照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9,159,894股。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819,15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由于该议案为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蔡东青先生、蔡晓东先生已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因此该议案的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799,894股。
表决结果:其中赞成票47,79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共计47,799,894股。赞成票47,799,89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申林平、田夏洁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