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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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 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及监事会决议公告于 2015年6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相关指定媒体上披露。有关本次股东大会文件将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3、4、6、7、8、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4、5、6、7、8、9、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3、4、6、7、8、10需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郑秀花、章勤英、吴斌、王培元、吴伟民、章旭东、陆春校。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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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参会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登记或报到时需提供以下文件:
1、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2、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机构的,还应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参会登记时间:2015 年7月21 日(9:00 — 11:00,13:00 — 16:30)。
(三)登记地点: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602号公司证券部。
(四)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传真或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五)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六)参会登记不作为股东参加本次会议的必备条件。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者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2、联系人:卢献庭、孟华
电话:0571—63167793
传真:0571—63409790
3、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高尔夫路602号
邮编:311400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5年7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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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3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兰坤、孙庆炎、华建飞(以下简称“发行对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2,730万股,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98,007万元。所有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2、本次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董事会会议表决时予以回避。
3、本次非公开发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本次非公开发行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过公司拟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兰坤、孙庆炎、华建飞非公开发行股票合计2,730万股。
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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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为98,00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杭州永特电缆有限公司年产38,000km特种电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分别与发行对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中,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庆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华建飞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以上发行对象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二)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孙庆炎先生、孙翀先生、郑秀花女士、章勤英女士、华建飞先生、陆春校先生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得到了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三)独立董事意见
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时,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本次交易的批准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和中国证监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二、关联方介绍
1. 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关联方名称: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富阳市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翀
注册资本:18,6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162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移动电话机、移动通信设备、市话通信电缆、光缆、无氧铜杆、铜丝、电磁线、电缆交接箱、分线盒、模块和PE、PVC塑料粒子、通信配套设备及专用电源设备、通信线路器材、光通信器件及设备制造,销售。** 黄金、白银销售;移动通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7年1月24日至2047年1月23日
2.孙庆炎
孙庆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长。
3.华建飞
华建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三、 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5.90元/股,该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以下简称“关联方”)分别于2015年6月23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上市公司拟非公开发行2,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各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90元/股。上市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监管部门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上市公司可按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
关联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约定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关联方具体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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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份交付
关联方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关联方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关联方支付认购价款后,上市公司应尽快将关联方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关联方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以实现股份交付。
(三)限售期
关联方此次所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各关联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上市公司的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四)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协议的成立、生效和解除
协议经协议主体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义务和责任、违约责任、保密等涉及协议生效条件满足前即须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义务条款在协议成立后即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各项条件均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协议所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协议自动解除。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解除。
一方违反协议或违反其做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五、 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目的为偿还部分贷款,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公司财务风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涉及的股份认购协议是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达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体现了公平、公允、公正原则。
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以上论述,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及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为本次发行制定的《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
4.本次发行构成公司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之间的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获得我们事前认可。公司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同意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事项的总体安排。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备查文件
(一)公司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二)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三) 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4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属于增持,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减少。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经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杭电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730万股股票。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拟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通控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直接持股比例下降。孙庆炎、华建飞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增加,直接持股比例增加;富春江通信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增加,但直接持股比例下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永通控股、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为一致行动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永通控股、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持有公司之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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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于2015年6月24日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5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兰坤(以下合称“发行对象”)合计发行2,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其中,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孙庆炎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华建飞为公司董事、总经理。
2015年6月23日,公司与上述发行对象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施。
一、认购人的基本情况
(一)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翀
注册资本:人民币18,600万元
注册号:330183000016255
经营范围:移动电话机、移动通信设备、市话通信电缆、光缆、无氧铜杆、铜丝、电磁线、电缆交接箱、分线盒、模块和PE、PVC塑料粒子、通信配套设备及专用电源设备、通信线路器材、光通信器件及设备制造,销售。黄金、白银销售;移动通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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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法定代表人:阮琪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执照号:310000000105579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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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2015-460号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经营范围: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注册号:120116000059969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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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53室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永飞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执照号:310115002257594
2、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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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孙庆炎
孙庆炎:男,195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身份证号为330123195106******。
孙庆炎及其家族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电线电缆分会副理事长、浙江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理事长,并兼任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春江通信集团董事兼总经理、富阳国际旅行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永通(宿州)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六)华建飞
华建飞:男,196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住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身份证号为330123196910******。
1997年至今,担任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电缆有限公司、杭州永通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七)兰坤
兰坤:男,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身份证号为422429197812******。
兰坤为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创始人,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发起人。2012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得壹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7月至今担任深圳潇湘君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4年6月至今,担任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认购价格、认购方式和认购数额
公司拟非公开发行2,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各方同意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在不低于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90%的基础上由各方协商确定, 即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5.90元/股。公司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发生派发现金股利、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若监管部门要求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公司可按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
发行对象同意不可撤销地按约定价格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发行对象具体的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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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份交付
发行对象不可撤销地同意按照协议确定的数额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并同意在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发行对象收到公司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发行对象支付认购价款后,公司应尽快将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发行对象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以实现股份交付。
(三)限售期
发行对象此次所认购的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上市流通。各发行对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四)违约责任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和承诺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五)协议的成立、生效和解除
协议经协议主体签字盖章后成立。
协议项下陈述与保证、义务和责任、违约责任、保密等涉及协议生效条件满足前即须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义务条款在协议成立后即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各项条件均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协议所述非公开发行股票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2)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如上述条件未获满足,则协议自动解除。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协议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协议时,协议方可解除。
一方违反协议或违反其做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与发行对象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6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12月25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就《意见》中有关规定落实如下:
一、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变化趋势以及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
最近三年(2014年度、2013年度及2012年度),公司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0.68元/股、0.62元/股及0.48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分别为13.80%、14.65%及13.37%。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发行在外总股数将由21,335万股增加至24,065万股,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
但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建设期间股东回报还是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大幅增加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业务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摊薄后的即期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面临下降的风险。
在不考虑募集资金财务回报的情况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能导致股东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即期回报有所下降。由于公司业绩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波动以及业务发展状况等多重因素影响,2015年公司整体收益情况较难预测,因此暂以2015年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作为基础进行模拟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降至0.53元/股,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则将下降至7.85%。
关于上述测算的假设说明如下:
1、假设2015年度净利润与2014年持平,该假设分析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本次非公开发行预计于2015年12月完成,该完成时间仅为估计。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98,007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
5、本次预计发行数量为2,73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6、上述测算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和利润分配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及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投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大市场开发力度
公司将在现有销售服务网络的基础上完善并扩大经营业务布局,致力于为更多客户提供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公司将不断改进和完善研发、产品、技术及服务体系,扩大国际、国内销售市场和服务网络的覆盖面,从而优化公司在国内、国际市场的战略布局。
4、强化投资者回报体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5、本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7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2015年3月31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以及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一) 前次募集资金的数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88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53,35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1.65元,共计募集资金621,527,500.0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36,35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85,177,5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332,350.0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72,845,150.0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27号)。
(二) 前次募集资金在专项账户中的存放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2015年2月27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截至2015年3月31日,本公司已使用募集资金461,101,506.19元,其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30,000,000.00元,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为393,719.15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12,137,362.96元。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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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 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
前次募集资金项目的实际投资总额与承诺的差异内容和原因说明详见本报告附件1。
(四)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 闲置募集资金情况说明
2015年3月16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基于现有生产经营需求及财务状况,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在保证募集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本着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募投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5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到期后,公司将以自有资金等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如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将及时以自有资金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以上安排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2015年3月16日,本公司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关于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其对本次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截止2015年3月31日,公司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130,000,000.00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说明
(一)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2。对照表中实现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二)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公司不存在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
(三)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20%(含20%)以上的情况说明
公司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未能达到承诺效益,系由于相关项目均为建设和调试投产陆续进行,已投资金额占项目承诺投资总额的比例较低,尚未能完成整体项目建设,无法达到项目整体规划产能,未能产生足够效益。
四、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说明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中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运行情况。
五、其他差异说明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本公司各年度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内容不存在差异。
附件:1.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特此公告。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开工建设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截至2015年2月28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8,078.91万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保荐机构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8,078.91万元。上述置换事项及置换金额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天健审〔2015〕777 号鉴证报告。
[注2]: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额原因如下: (1) 序号1、2项目差异,系相关项目的建设和调试投产陆续进行,项目整体尚处于建设期,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计划持续投入;(2) 序号3项目差异,系相关项目尚未投资建设,剩余募集资金将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计划持续投入;(3) 序号4项目差异,系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小于计划的募集资金投资额,根据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缺口由本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公司在补充永久流动资金时扣减该募集资金缺口73.485万元;(4) 序号5项目差异,如本报告二(五)所述。
[注3]:城市轨道交通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及风力发电用特种电缆建设项目拟于2016年6月投资完毕,达到整体完工的预定可使用状态,但该等项目均为建设和调试投产陆续进行,实际已于2013年部分完工投产。
附件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5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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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电线电缆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成果将应用于公司产品改进及新产品中,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截至2015年3月31日,该项目尚未开始建设。
[注2]:公司产品产出按长度计量,而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耗用差异较大,产能体现不尽相同,产品长度反应的公司产能利用情况不具有可比性。
证券代码:603618 证券简称:杭电股份 编号:2015-028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简称:杭电股份
股票代码:603618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通信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通信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孙庆炎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人):华建飞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上升
签署日期:2015年6月23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永通控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7200万股,持股比例为33.75%;富春江通信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票4800万股,持股比例为22.50%;孙庆炎持有上市公司股票360万股,持股比例为1.69%;华建飞持有上市供公司股票345万股,持股比例为1.62%。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孙庆炎持有永通控股39.2367%的股权,华建飞持有永通控股5.4733%的股权,永通控股持有富春江通信集团74.8992%的股权。且孙庆炎担任上市公司及永通控股的董事长、富春江通信集团的董事、总经理,华建飞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永通控股及富春江通信集团的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永通控股、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为一致行动人。
根据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上市公司拟向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孙庆炎、华建飞等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2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关系图如下: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通控股
名称: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2301B室
法定代表人:孙庆炎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00000038981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2年4月8日至2022年4月7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联字330105737767572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141号2301室
邮政编码:310000
联系电话:0571-63402279
主要股东:孙庆炎(持股比例39.2367%)、孙翀(持股比例8.92%)、王培元(持股比例5.8533%)、郑秀花(持股比例5.8533%)、吴斌(持股比例5.4733%)、章勤英(持股比例5.4733%)、华建飞(持股比例5.4733%)
(二)富春江通信集团
名称: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法定代表人:孙翀
注册资本:18,600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16255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移动电话机、移动通信设备、市话通信电缆、光缆、无氧铜杆、铜丝、电磁线、电缆交接箱、分线盒、模块和PE、PVC塑料粒子、通信配套设备及专用电源设备、通信线路器材、光通信器件及设备制造,销售。** 黄金、白银销售;移动通信技术服务;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7年1月24日至2047年1月23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浙税联字330183143715249号
通讯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江滨东大道138号
邮政编码:311401
联系电话:0571-63402279
主要股东: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4.8992%)、富阳富杭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987%)
(三)孙庆炎
姓名:孙庆炎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四)华建飞
姓名:华建飞
性别:男
国籍:中国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永通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二)富春江通信集团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
■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富春江通信集团持有富春环保(股票代码002479)276,764,00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37.67%,富春江通信集团系富春环保之控股股东。富春环保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灵桥镇春永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吴斌
注册资本:73,166.98万元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18300001108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发电电力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精密冷轧薄板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水生产,热电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销售(限分支机构)。
经营期限:2003年12月15日至-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前述富春江通信集团持有富春环保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情况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顺应市场发展趋势,提高盈利能力,并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杭电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向包括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在内的不超过10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永通控股未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后,虽然其持有杭电股份的股份数量不变,但持股比例将下降。
二、未来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其在杭电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之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的情况如下: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上市公司拟向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兰坤、孙庆炎、华建飞非公开发行合计273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永通控股因未认购本次发行的新股,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量不变,但权益比例下降。
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取得上市公司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种类、数量和比例、发行价格和定价依据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以下如无特别说明, 均为人民币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六个月内选择适当时机向发行对象发行。
(三)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疆德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兰坤、孙庆炎、华建飞。
(四)发行数量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730万股,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具体发行数量及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
若上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将作出相应调整。
(五)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35.90元/股,即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如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出相应调整。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取得本次发行新股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与富春江通信集团、孙庆炎、华建飞(以下简称“支付主体”)分别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支付主体同意在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支付主体收到上市公司发出的认购价款缴纳通知时,按缴款通知要求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再划入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在支付主体支付认购价款后,上市公司应尽快将支付主体认购的股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支付主体成为认购股票的合法持有人,以实现股份交付。
四、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5年6月23日,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方案,并提请将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此方案还需通过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获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后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永通控股,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仍为永通控股,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根据永通控股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若上市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公司上市后6 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永通控股承诺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 个月。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于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①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②如发生永通控股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永通控股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若永通控股于其承诺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上市公司股票,股票减持的价格应不低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根据富春江通信集团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富春江通信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根据孙庆炎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根据华建飞出具的承诺函,自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经直接和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华建飞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前述限售承诺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最近一年及一期内,除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重大交易。
截至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无在未来与上市公司之间作其他安排的计划。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通控股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庆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富春江通信集团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孙翀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庆炎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孙庆炎
签字:
孙庆炎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建飞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如下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建飞
签字:
华建飞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身份证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4、《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庆炎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5、《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与华建飞签署之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
上述文件备置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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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永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孙庆炎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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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孙翀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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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孙庆炎
孙庆炎(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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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姓名:华建飞
华建飞(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