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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20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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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 编号:临2015-024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公司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持有其股权比例为35%)为案件原告。

 ●涉案的金额:29,500,572.38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参股子公司贵州松河煤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河公司”或“原告”)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2015)黔六中民商初字第19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原告起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诉讼请求

 1、判决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的煤炭货款27,600,972.02元、迟延履行利息1,899,600.36元,本息合计29,500,572.38元;

 2、判决被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全部煤炭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事实和理由

 原告长期以来为被告供应洗精煤产品,双方建立了较好的煤炭购销关系,相关业务合作也较为顺畅。但是,自2013年7月以来,被告出现了大量迟延履行付款义务的现象,造成了对原告巨额货款的拖欠,截止2015年3月31日,累计拖欠原告到期煤炭货款本金合计人民币27,600,972.02元。同时,根据双方“按月结算付款”的约定,被告迟延付款最长已达20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分期计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合计人民1,899,600.36元。因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总计为人民币29,500,572.38元。

 被告的拖欠行为不仅给原告带来了沉重的财务负担,造成了原告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在目前煤炭市场持续低迷的背景下,愈发使原告的生产经营雪上加霜,举步维艰。

 为妥善解决被告拖欠货款问题、及时清收应收账款,原告自2013年以来先后多次派员与被告商洽还款事宜,但均未果。2014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了要求其于2014年10月31日前清偿全部欠款的《律师函》,被告至今未作出任何答复,也未作出任何还款计划。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未及时清偿原告到期货款,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且始终没有提出任何具有实质内容、可以确保原告债权实现的还款计划,为确保货款回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避免经济损失,故诉至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恳请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本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9,500,572.38元,判决被告从2015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至其全部煤炭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松河公司涉及的上述诉讼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和期后损益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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