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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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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5-04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暂未进入审理程序。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程序,其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递交《民事诉状》,并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商初字第00158号】,现将相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1、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里尤家凹1号

 法定代表人:陶昀

 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装饰材料城8-93号

 法定代表人:宋尊刚

 3、第三人: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洋

 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青旅”)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12日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6月17日,南京市中院正式受理本案。

 二、诉讼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委托第三人公开挂牌转让原告所持有的北京智博高科生物技术有限公司28.57%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被告向第三人缴存保证金2,500万元并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经竞价后以25,625.21万元的价格竞得标的股权并于2015年4月28日与原告及第三人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被告应自合同生效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23,125.21万元一次性向第三人指定的账户付清;如被告不能按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同时约定被告逾期支付交易价款超过15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将转让标的另行处置,但被告仍需承担赔偿责任。至期,经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催告,被告多方推诿,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鉴于上述案件事实,为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向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于2015年4月28日签订之《产权交易合同》终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

 4、请求依法判令第三人将暂存于其账户的2,500万元交付给原告;

 5、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该起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宁商初字第00158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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