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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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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30 证券简称:香溢融通 公告编号:临时2015-024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业务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诉讼事项,已提起诉讼,法院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4731.90万元(含本金、利息、罚息等)

 ●该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尚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年6月16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就委托贷款业务向借款客户金华新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置业),以及保证人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提起诉讼。要求新宇置业归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等共计4731.90万元。

 当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诉讼事项概况

 2014年10月15日,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新宇置业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借款利息 20.004%/年,委托贷款抵押物为位于金华330国道以南华龙南街以西的“新宇宏腾生活广场”的不低于25500平方米在建工程及其土地使用权,质押物为新宇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并由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新宇置业归还了部分本金、息费。自2015年2月20日起,新宇置业未支付委托贷款息费,构成违约(详见公司2015-019临时公告)。鉴此,公司委托中信银行宁波分行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宇置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等合计4731.90万元;要求对抵、质押物处置后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保证人宏腾商贸有限公司、蒋秋生、蓝勇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进展情况

 2015年6月16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就上述案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

 四、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可能带来的损益进行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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