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6月17日,本公司接到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邢民三初字第46号通知书,因邢台市桥西区六合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听德投资有限公司、承德启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江山等自然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价值7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12日冻结了被告刘江山无限售流通股共计4,320,988股(代码:002442 占总股本比例:0.90%)。期限为2015年06月12日至2016年06月11日,冻结期内产生的红利(含转增股)、配股一并冻结。
截至本公告日,刘江山先生持有本公司232,054,287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8.34%,累计质押冻结188,361,703股(2015年3月9日,刘江山先生将其个人持有的本公司184,040,715股权质押给河北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占公司总股本的39.24%,占其个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81.17%。本次司法冻结4,320,9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0%,占其个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1.86%。本次司法冻结不会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龙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