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A41版)
4、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招商银行基金托管业务操作规程》和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采用加密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同步灾备,同时,每日定时对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托管业务数据进行磁带备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才能进行访问。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源控制。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3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9号502室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大厦801B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68号新世界国贸大厦I座4312室
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4楼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其他:具体名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实情,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2、场内发售机构
(1)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根据对基金财产及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分级规则
1、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新丝路份额;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
2、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鹏华新丝路份额接受场外、场内申购和赎回,且可以进行上市交易;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不接受单独申购、赎回,只能进行上市交易。
3、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与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之间可以按约定的规则进行场内份额配对转换,包括基金份额的分拆和合并两种转换行为。
基金份额的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按照2份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对应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基金份额的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按照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对应2份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的比例进行转换的行为。
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登记机构的最新业务规则。场外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按照上述规则进行基金份额配对转换。
七、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
(一)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对基金财产和收益分配的不同安排,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性,体现为不同的净值计算规则。
1、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其中基金份额总数为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之和。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依据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和截至净值计算日鹏华新丝路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占当年实际天数的比例确定。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第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后,鹏华新丝路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最近一次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约定年基准收益均以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鹏华新丝路A的份额净值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或自最近一次基金份额折算日(定期折算日或不定期折算日)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累加计算。
3、每2份鹏华新丝路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等于1份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1份鹏华新丝路B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鹏华新丝路A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损失情况下,鹏华新丝路A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二)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在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分别计算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的净值。
1、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新丝路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T日收市后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总数为T日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鹏华新丝路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鹏华新丝路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T日为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则鹏华新丝路A份额和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
鹏华新丝路A份额净值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计算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相应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设T日为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则鹏华新丝路A份额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
鹏华新丝路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T日的鹏华新丝路A份额参考净值与鹏华新丝路B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15〕766号文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或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具体发售方案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发售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别
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上市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五)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鹏华新丝路份额,并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的份额将按照2:4:4的比例分别确认为场内鹏华新丝路份额、鹏华新丝路A份额、鹏华新丝路B份额,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六)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七)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其他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的面值、认购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外认购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费率随投资者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费率如下表:
■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其他收费模式
本基金的场外认购目前仅开通前端收费模式,将来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也可能相应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并可能需计算新基金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当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鹏华新丝路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鹏华新丝路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按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以后部分舍去归基金资产。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0%)=99,009.9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09.90=990.10元;
经确认的鹏华新丝路份额=99,009.90/1.00=99,009.90份;
利息折算份额=20/1.00=20.00份;
认购份额总额=99,009.90+20.00=99,029.90份。
即,若该投资者在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0元,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2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鹏华新丝路份额99,029.90份。
4、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可在募集期内前往本基金的销售网点办理基金份额认购手续,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时,需具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其中:已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过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或注册确认手续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本基金场外认购业务;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通过场外销售机构以其上海证券账户申请注册开放式基金账户;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申请账户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开放式基金账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所应提交的文件和具体办理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其他销售机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款项。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可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对在基金管理人认购最终确认中被全部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场外认购资金及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相关利息将退还投资者。对部分确认失败的场外认购申请,仅将确认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本金)退还投资者,对确认失败部分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不予退还,登记机构将经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全部认购资金(包含认购失败部分的认购资金)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
(4)认购的限额
对于场外认购,本基金销售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如果其他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认购金额高于1,000元,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万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本基金直销中心单笔认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最高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
1、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营业部进行,会员单位的具体名单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场内认购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各销售机构公告或网站。
2、基金的面值、挂牌价格、认购费用
(1)基金的面值和认购价格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场内挂牌价格为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认购费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基金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经确认的场内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2)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经确认的场内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利息折算份额=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场内利息折算的份额计算结果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弃归基金财产。场内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下转A43版)
| 认购金额M(元) | 认购费率 |
| M<100万 | 1.00% |
| 100万≤M<500万 | 0.50% |
| M≥500万 | 每笔1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