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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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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6、系统内转托管的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华安创业板5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本基金处于募集期内、权益分派期间或华安创业板50份额处于质押、冻结状态时,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4、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六)基金份额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以下两种方式的配对转换:

 1、分拆

 分拆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1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行为。

 2、合并

 合并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1份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的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份额配对转换。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对转换自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份额配对转换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份额配对转换时除外),具体的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分拆为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必须是偶数。

 3、申请合并为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必须同时配对申请,且基金份额数必须同为整数且相等。

 4、华安创业板50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华安创业板50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决定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前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配对转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家指定媒介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收取一定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调整上述规则,基金合同将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创业板50指数的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固定收益资产(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创业板5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

 如果创业板5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5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被动式股票指数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若因特殊情况(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投资等)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可能不能按照成份股权重持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采用合理方法替代等指数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并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辅以金融衍生工具进行投资管理,以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为有效控制指数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注重风险管理的前提下,将适度运用股指期货。本基金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和杠杆操作等特点,通过股指期货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跟踪效果进行及时、有效地调整和优化,并提高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等。例如在本基金的建仓期或发生大额净申购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有效减少基金组合资产配置与跟踪标的之间的差距;在本基金发生大额净赎回时,可运用股指期货控制基金较大幅度减仓时可能存在的冲击成本,从而确保投资组合对指数跟踪的效果。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投资于创业板50指数成分股及其备选成分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50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保证金以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95%×创业板50指数收益率+5%×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本基金标的指数变化,则业绩比较基准中的标的指数将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调整根据标的指数的变更程序执行。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具有低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权益类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权益类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值。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创业板50份额、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有关限制,则基金管理人本着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对上述收益分配原则进行修改。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指数使用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 份额存续期内的每个会计年度的基金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基金的定期份额折算。

 1、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

 2、定期份额折算的对象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除非定期份额折算时同时满足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条件。

 3、定期份额折算的频率

 每年折算一次。

 4、定期份额折算的方式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按照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对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约定基准收益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每2份华安创业板50 份额将按1 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获得约定基准收益的新增折算份额。在基金份额定期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份额配比保持1:1 的比例不变。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参考净值超出1.0000 元部分,将被折算为场内华安创业板50 份额分配给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持有人。华安创业板50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2 份华安创业板50 份额将获得按照1 份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分配的新增华安创业板50 份额。

 持有场外华安创业板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华安创业板50 份额;持有场内华安创业板50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50 份额。经过上述份额折算,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参考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5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本基金将对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进行定期份额折算。有关计算公式如下:

 (1)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折算

 ■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折算成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不参与定期份额折算,其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份额数在定期份额折算前后保持不变。

 (3)华安创业板50份额折算

 ■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 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特殊情形的处理

 若在定期份额折算日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本基金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情形时,将优先按照不定期份额折算的规则依次进行份额折算。

 此外,为防止极端情况下基金份额折算频率过高,若本基金在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前20个工作日内(含第前20个工作日)发生过基金合同约定的因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而触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定期份额折算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不定期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外,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份额折算,即:当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当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1、当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

 当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不定期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5000元时,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进行不定期份额折算。

 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两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

 ② 此类不定期份额折算不改变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其基金份额数。

 ③ 华安创业板5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份额配比数保持1:1的配比;

 B.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超过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部分,折算成场内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

 C.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折算基准日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三者相等;

 D.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与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

 ■

 经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④ 华安创业板5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华安创业板5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华安创业板50份额,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

 ■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赎回相关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时

 当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本基金将按照以下规则进行份额折算。

 (1)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基金管理人即可确定折算基准日。

 (2)不定期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

 (3)不定期份额折算频率

 不定期。

 (4)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小于或等于0.2500元后,本基金在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份额折算基准日后将分别对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比例为1:1,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参考净值均调整为1.0000元。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三类份额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① 华安创业板50B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②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A. 份额折算前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始终保持1:1配比;

 B.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资产净值及其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相等;

 C.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新增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

 ■

 ③ 华安创业板50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份额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资产净值相等。

 ■

 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位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不定期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参考净值、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上市交易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等相关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折算结果,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华安创业板50份额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华安创业板50份额申购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华安创业板50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华安创业板5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华安创业板50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华安创业板50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华安创业板50份额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华安创业板50份额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华安创业板50份额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开始办理或暂停接受配对转换申请;

 (27)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8)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29)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上市交易;

 (30)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3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32)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人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二)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指数化投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目标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2)由于目标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目标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目标指数收益率,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应对日常赎回保留的少量现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目标指数产生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跟踪误差。如未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的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误差;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目标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目标指数。基于原目标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目标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分级基金,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运作不同于普通的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投资于本基金还将面临以下基金运作特有的风险:

 (1)上市交易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收益分配、份额折算等原因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流动性不足导致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产生流动性风险。

 (2)杠杆机制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从本基金所分离的两类基金份额来看,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具有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由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内含杠杆机制的设计,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将大于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参考净值的变动幅度,即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参考净值变动的波动性要高于其他两类份额。

 (3)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上市交易后,由于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其各自的交易价格与参考净值可能出现偏离并出现折/溢价风险。尽管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设计已将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折/溢价风险降至较低水平,但是该制度不能完全规避该风险的存在。

 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分别交易,由于份额配对转换机制的存在,其中一类基金份额折/溢价的变化可能影响另一类份额的折/溢价。

 (4)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创业板50份额净值达到1.50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因此原华安创业板50B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基金份额折算的设计,在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参考净值达到0.2500元后,本基金将进行份额不定期份额折算。原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因此,原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由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会在每个会计年度之初,把约定收益折算为场内华安创业板50份额的设计,使原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持有人将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因此,原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将会发生改变。

 (5)份额折算风险

 1)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场内份额进行份额折算时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1份),小数点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因此,在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由于尾差处理而可能给投资人带来损失。

 2)份额折算后新增份额有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法赎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购买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一部分投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由于在二级市场可以做交易的证券公司并不全部具备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代销资格,而只有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才可以允许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因此,如果投资人通过不具备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购买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在其参与份额折算后,则折算新增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并不能被赎回。此风险需要引起投资人注意,投资人可以选择在份额折算前将华安创业板50A份额或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卖出,或者将新增的华安创业板50份额通过转托管业务转入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后赎回基金份额。

 (6)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华安创业板50份额、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华安创业板50份额与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华安创业板50B份额之间份额配对转换。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可能改变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其交易价格;另一方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7)约定收益实现的风险

 在存续期内,本基金(包括华安创业板50份额、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B份额)将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除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外)的第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华安创业板50份额和华安创业板50A份额实施定期份额折算以分配约定收益。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出现新增份额的情形,投资人可通过卖出或赎回折算后新增份额的方式将约定收益兑现以获取投资回报,但是,投资人通过变现折算后的新增份额以获取约定收益的方式并不等同于基金收益分配,投资人不仅须承担相应的交易成本,还可能承担基金份额在卖出或赎回过程中的价格波动风险。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三)管理风险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例如资产配置、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也可能表现在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这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例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同时,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的风险。

 (五)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需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成本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人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可能会遇到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下转A3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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