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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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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临 2015-029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详见临2015-028号公告),拟定于2015年6月23日召开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现就违法持股方王斌忠所控制的股票账户的6家法人——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南账户组”)出席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之股东资格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2013年7月18日起,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持续不断买卖本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王斌忠能够对上海开南账户组进行控制、管理和使用,对该账户组享有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是上海开南账户组的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因此,本公司认为上海开南等六家法人不具有参会主体资格;

 2、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0条关于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证券账户的规定,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主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无效。截至本公告日,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而王斌忠涉嫌违反法律的规定,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的行为存在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即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是否具有上海新梅的股东资格处于效力待定状态;

 3、为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避免因涉嫌违法行为进一步给上市公司及股东造成不可逆的损失,在主审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王斌忠通过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买入上海新梅股票行为有效,且其具有上海新梅全部股东资格前,王斌忠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不应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参加上海新梅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等归属于上海新梅股东的权利;

 4、鉴于王斌忠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在之前参加本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过程中均存在刻意拖慢股东大会进程、煽动小股东情绪、误导媒体舆论等阻碍股东大会正常进行的情形,若允许其参加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不排除其将持续干扰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重大事项。

 综上,为保障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及进行,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合法股东之权益,本公司决定将不允许王斌忠所实际控制的上海开南账户组参加本次2014年度股东大会。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ST新梅 公告编号:2015-030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受理了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王斌忠等16名被告提起的诉讼(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15年3月7日披露的《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司法文书,知悉兴盛集团已向该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

 1. 判令全部被告在持有第三人股票期间,除分红权利外,均不得享有其他股东权利。

 2. 判令全部被告持有的第三人股票,自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号)生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处分,含但不限于转让/质押/托管/市值互换。

 3. 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

 三、备查文件

 (一)上海兴盛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特此公告。

 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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