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收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2015)历商初字第1141号),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 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 址:山东宁阳县罡城镇项目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蔡依超
被 告: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鲁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 址:济南市历山路74号
法定代表人:刘长春
被 告: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 址: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4楼3层304室
法定代表人:杨旗
第 三 人: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住 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宇路750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虹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诉讼原因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就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事宜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原告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为明确公司2012年9月重大资产重组时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山东鲁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该补充协议约定:虽然其作为ST泰复的重组方之一签署了《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但山东鲁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是盈利预测补偿事宜的实际补偿义务方和连带责任方。
由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业绩承诺未能完成,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需履行股份补偿义务,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请诉讼,诉称山东地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正润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不予承认,请求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效力进行确认。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关于ST泰复资产重组盈利预测补偿事宜之补充协议》为有效协议;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2015年6月9日,公司就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发行对象(山东华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宝德瑞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地利投资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在证券交易市场购回应赠送股份不足部分一案,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5年6月9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2015)鲁商初字第48号),公司已在2015年6月9日依法公告了本次诉讼事宜。
截止公告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参加诉讼通知书》(案号:(2015)历商初字第1141号);
(二)《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山东地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