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短期融资券;在满足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净资本60%的前提下,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层在主管机关核定的发行额度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决定每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利率、发行期限和募集资金用途等具体事项并办理相关手续;同意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净资本变化情况向主管机关重新申请发行总额度;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决议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相关公告请分别参见公司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5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已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通知》(银发[2014]341号)。根据该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核定我公司待偿还短期融资券的最高余额为人民币59亿元,有效期一年,公司可在有效期内自主发行短期融资券。
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2015年第三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进展情况的公告》,并于2015年6月17日完成2015年度第三期2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的发行,现将有关发行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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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和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上披露。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五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