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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6月1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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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6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发布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以下简称“《持有人大会公告》”),于2015年6月17日在上述报纸和网站上发布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44号文核准募集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9月10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联系人: 李雪

 联系电话: 021-38834999,400-888-5566

 邮箱: ClientService@bocim.com

 邮政编码: 2001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7日,即在2015年6月17日交易所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相关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7月15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银保本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办法如下:

 基金管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999

 邮政编码:200120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www.bocim.com)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16:30时。将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15年6月19日前及2015年7月15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雪

 联系电话:021-38834788, 400-888-5566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楼

 网址:www.bocim.com

 2、 监督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 公证机构: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bocim.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21-3883478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8日

 附件一: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本基金管理人提议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以及因法律法规变更及前述调整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转型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6月16日

 附件二:

 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3年9月10日,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

 2、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事宜属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原核准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已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转型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表格附后)

 八、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为准。

 九、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保本保障机制

 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认购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但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不适用保证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2、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修改为基金的历史沿革。

 原内容为: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拟修改为: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64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8月7日至2013年9月6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9月10日生效。

 2015年 月 日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的议案》,内容包括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保本保障机制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并同意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15年 月 日起,《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3、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修改为基金的存续。

 原内容为: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拟修改为: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删除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十一、过渡期申请的特别规定”的内容

 十一、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和过渡期申购费用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管理人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3、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将暂停办理本基金的日常赎回与本基金的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本基金的份额折算并于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申购的相应基金份额在过渡期内的净值波动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删除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和保证

 一、担保人基本情况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中海信达”)

 2.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3.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4栋3101室

 4.法定代表人:陈国安

 5.成立日期:1993年12月4日

 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资本:1000000000.00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融资租赁及经济合同的担保;个人消费信贷担保;汽车消费信贷担保;投资及投资管理;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管理;信息咨询。其他担保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其他: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二〇〇七年四月三日,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北京市工商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国有资产完全控股的全国性国有担保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亿人民币,净资产逾二十亿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目前已在全国设立了13家分公司和2家办事处与2家子公司(香港—中海信达控股集团与台湾—中海信达股份有限公司,是大陆目前在香港与台湾的唯一担保机构)。截止目前,公司已在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海南,安徽、重庆,大连等地担保房地产、风力发电、矿产、金融等多个项目,担保规模累计逾百亿人民币,进入同行前几名,在全国上千家担保公司中,综合实力名列前茅。

 二、担保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2年12月31日,中海信达在保责任余额76.23亿元人民币,其中保本基金在保责任余额20.86亿元人民币。截至2012年12月31日,我司总资产206546.26万元人民币,净资产200345.93万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鉴于: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见《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利息之和。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上限为70亿元人民币(不含募集期利息)。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71亿元人民币。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且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情形之一,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8、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五)关于股指期货投资风险的确认和相关承诺

 担保人确认其已阅读《基金合同》的投资条款,知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明确包含股指期货,理解《基金合同》阐述的股指期货交易策略,充分了解股指期货的特点和各种风险,认可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符合《基金合同》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并且对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已作出充分评估。在此基础上,担保人进一步确认,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已经充分考虑到了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风险,并承诺因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而发生的投资金额损失不影响其保证责任的履行。

 (六)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七)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合理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为代偿追偿产生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差旅费、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置费等。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一个月,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以及担保人的其他费用和损失(如有)。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及其他费用,并赔偿给担保人造成的损失。

 (八)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算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或保本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九)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十)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3、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担保或保本保障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书面保证合同。

 四、担保费用的费率和支付方式

 1、担保费率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的每日担保费用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年费率计提。担保费用的计算方法如下:

 H=E×2%。×1/当年日历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担保费用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费用计算期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担保责任之日或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2、支付方式

 在基金保本周期内,本基金的担保费用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收入中列支。担保费用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担保人。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

 五、保本

 1、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含该第20个工作日)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其后各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或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第一个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其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2、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

 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果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一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4、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但在基金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而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的修改除外;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六、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方案

 1、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下一个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下一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2、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并提示基金份额持

 有人进行保本期到期操作。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并提前公告。

 (1)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在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

 ①在到期期间内赎回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②在到期期间内将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③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④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

 (3)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或转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费用、费率体系。

 (4)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届时公告的到期期间内进行选择,到期期间经过以后,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之前,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不能再选择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转入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到期期间内做出到期选择且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默认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和超过担保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保本额度的,基金管理人将先按照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本基金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总基金份额数,然后根据登记机构登记的本基金份额登记时间,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每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个保本期享受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具体确认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6)在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基金赎回或转换转出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或转换转出的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8)在到期期间,本基金接受赎回、转换转出申请,不接受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

 (9)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上述2中(4)到期操作的日期为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10)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在到期期间(除保本期到期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并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基金份额持有人到期操作以及下一保本周期前的过渡期申购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4、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或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在本基金不满足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时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该部分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期间赎回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或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相应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依据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承担责任。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对基金管理人的保本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5、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①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即保本赔付差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4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至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

 ②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上述条款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担保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

 ③担保人将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如保本周期到期后10个工作日内相应款项仍未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④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⑤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二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应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届时进行公告。

 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处理规则

 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期。

 (1)过渡期是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个工作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间,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过渡期的具体起止日期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届时公告。

 (2)过渡期申购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①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保本责任的最高金额,过渡期申购的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②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③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届时的相关公告中列示。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④过渡期申购的具体费率、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提前公告。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和本基金转换出业务,但具体决定及其执行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在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将进行份额折算,本基金在该日暂停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⑤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超过或可能超过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个保本期担保额度或保本额度,基金管理人将不开放本基金的过渡期申购以及转换转入业务。

 (3)下一个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①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按其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②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确认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转入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

 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具体折算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保本期到期处理规则进行公告。

 (5)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运作。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和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组合管理需要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届时公告。

 7、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届满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而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从到期期间截

 止日次日起转为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按“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可赎回金额作为转入变更后的“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

 本基金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业务,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七、基金保本的保证

 本节所述基金保本的保证责任仅适用于第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基金保本的保障事宜,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1、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由中海信达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2、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订《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证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担保人保证期间为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6个月。第一个保本周期内,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按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确认的基金份额所计算的保本金额。

 3、保本周期内,担保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情形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担保人担保能力的持续监督,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及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在确信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更换担保人、终止基金合同、基金转型等事项进行审议。基金管理人应在接到担保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上述情形。

 4、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担保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担保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金额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担保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担保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

 6、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担保人的,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以及下列除外责任情形外,担保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认购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出现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令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8)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7、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继续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中银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该混合型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八、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

 1、更换担保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担保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担保人,被提名的新担保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担保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担保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证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担保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担保人签署《保证合同》,并将该保证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保证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原担保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担保人承担。在新的担保人接任之前,原担保人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此项担保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2、更换保本义务人

 (1)保本周期内更换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①提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保本义务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提供保本。

 ②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③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生效后方可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④保本义务的承继

 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本义务人签署《风险买断合同》,并将该《风险买断合同》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新《风险买断合同》自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生效。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本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本责任。

 ⑤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自新《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义务人,由更换后的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此项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6、修改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一、保本周期内的投资(三)投资策略”的内容

 原内容为: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采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动态调整稳健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保本周期到期时,实现基金资产在保本基础上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配置策略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对风险资产和稳健资产的配置,该层次以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即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安全垫;另一层为对风险资产、稳健资产内部的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情况对这两个层次的策略进行调整。

 CPPI为国际通行的投资组合保险策略。本基金结合CPPI保险原理以及资产配置研究结果,根据市场的波动和组合安全垫动态调整,调整稳健资产与收益资产投资的比例。

 CPPI的运作架构为:

 第一步,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在本基金中该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安全资产的数量,即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

 第二步,计算投资组合净值超过安全底线的数额,该数值即为安全垫;

 第三步,将相当于安全垫特定倍数(放大倍数)的资金规模投资于风险资产以创造高于最低目标价值的收益,其余资产投资于安全资产。

 在期间[0,T]内,可投资于风险资产的投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Et = mCt = m(Vt-Pt) = m(Vt-Fe-r(T-t))

 公式中各变量的含义如下:Vt表示时间t(t>0)投资组合的资产净值;Pt表示时间t投资组合的安全底线;Ct = Vt-Pt表示时间t(t>0)的安全垫;表示放大倍数;Et表示时间t(t>0)的风险资产投资净值;表示保本期限;F表示保本的额度;r表示无风险利率。

 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研究及宏观经济政策、证券市场估值水平、盈利预测、市场流动性和市场情绪,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等大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和各种情景发生的概率;结合资产配置研究结果和市场运行状态,动态调整稳健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

 根据CPPI策略要求,放大倍数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恒定才能保证在安全垫减少至零时,风险资产的数量也能按需要同时减少至零,以保证基金的本金安全。在实际应用中,如果要保持安全垫放大倍数的恒定,则需根据投资组合市值的变化随时调整风险资产与安全资产的比例,而这将给基金带来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当市场发生较大变化时,为维持固定的放大倍数,基金有可能出现过激投资(风险资产过多或过少)。

 为此,本基金对于放大倍数采取定期调整的方法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研究部每月对未来一个月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风险收益水平进行定量分析,结合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利率水平等因素,制订下月的放大倍数区间,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确定;然后,基金经理根据放大倍数区间,综合考虑股票市场环境、已有安全垫额度、基金净值、距离保本周期到期时间等因素,对放大倍数进行调整。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市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预期将产生剧烈波动时,本基金也将对放大倍数进行及时调整。

 2.稳健资产投资策略

 在全球经济的框架下,本基金管理人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运用数量化工具,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市场信用环境,综合考虑利率、信用、流动性、行业和个券风险,构造债券组合。在具体操作中,本基金灵活运用如下策略,力争获取风险调整后的稳健收益。

 (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以全球经济的视野认真研判全球及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①宏观经济环境分析:通过跟踪、研判诸如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额同比增长率、进出口额同比增长率等宏观经济数据,判断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其在经济周期中所处位置,预测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取向及当前利率在利率周期中所处位置;基于利率周期的判断,密切跟踪、关注诸如月度CPI、PPI等物价指数、银行存款准备金率、货币供应量、信贷状况等金融运行数据,对外贸易顺逆差、外商直接投资额等实体经济运行数据,研判利率在中短期内变动趋势,及国家可能采取的调控政策;

 ②利率变动趋势分析: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以及利率变动趋势的判断,同时考量债券市场资金面供应状况、市场主流预期等因素,预测债券收益率变化趋势;

 ③久期分析:根据利率周期变化、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市场主流预期,以及当期债券收益率水平,通过合理假设下的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最后确定最优的债券组合久期。原则上,利率处于上行通道中,则缩短目标久期;反之则延长目标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原则上是基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情景分析,自上而下的进行资产配置,构建最优化债券组合。

 在确定组合目标久期后,通过研究收益率曲线结构,采用情景分析方法对各期限段债券风险收益特征进行评估,将预期收益率与波动率匹配度最高的期限段进行配比,从而在子弹组合、哑铃组合和梯形组合中选择风险收益特征最优的配置组合。

 (3)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不同类型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赋税水平等因素,研究同期限各投资品种利差及其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配置策略,以捕获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潜在投资收益。

 (4)信用类债券策略

 企业(公司)债券与国债的利差曲线理论上受经济波动与企业生命周期影响,相同资信等级的公司债在利差期限结构上服从凸性回归均衡的规律。内外部评级的差别与信用等级的变动会造成相对利差的变动,另外,在经济上升与下降的周期中企业债利差将缩小或扩大。

 本基金通过研判宏观经济走势,债券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周期以及其财务状况,对固定收益品种的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定价,分析其收益率相对于信用风险的保护程度和溢价水平,结合流动性状况综合考虑,选择信用利差溢价较高且不失流动性的品种。

 本基金对于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的企业(公司)债等信用类债券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通过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债券品种进行筛选过滤,内部信用分析方法通过自上而下地考察宏观经济环境、国家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监管环境、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通过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信用评级,只有内部评级为1、2、3级别(“投资级”)信用类债券方可纳入备选品种池供投资选择。

 (5)回购放大策略

 本基金可以在基础组合基础上,使用基础组合持有的债券进行回购放大融入短期资金滚动操作,同时选择交易所和银行间品种进行投资以捕获骑乘及短期债券与货币市场利率的利差。

 (6)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认真考量可转换债券的股权价值、债券价值以及其转换期权价值,将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换债券。

 针对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本基金管理人将考量包括所处行业景气程度、公司成长性、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参考同类公司估值水平评价其股权投资价值;通过考量利率水平、票息率、付息频率、信用风险及流动性等综合因素判断其债券投资价值;采用经典期权定价模型,量化其转换权价值,并予以评估。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并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7)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8)其它辅助投资策略

 ①跨市场套利

 中国债券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②跨品种套利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赋税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③滚动配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以提高基金资产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④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本基金可以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随着基金持有债券时间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缩短,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可获得资本利得收入。

 3.风险资产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精选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收益。

 ①定性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综合分析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和微观上市公司,以及特定投资时期的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发掘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稳定增长的行业和公司。

 宏观经济层面主要考虑特定投资时期的经济发展,长中短经济周期和经济周期的具体阶段;产业经济层面主要考虑不同经济发展阶段和不同经济周期时期的主导产业特征、不同产业的景气周期特征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取向;上市公司层面主要考虑公司治理结构、产品结构、技术结构、管理能力、公司战略、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等。市场阶段性投资机会是在经济发展不同的阶段挖掘有效的投资策略。

 ②定量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投资量化分析体系,科学严谨地分析市场、行业和股票。

 a.整体市场量化分析体系包括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市场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b.行业量化分析体系包括行业价值指标,趋势性指标和盈利指标等。价值指标由绝对和相对价值指标组成:绝对指标通过DDM模型分析和DCF模型计算得出;相对指标包括静态和动态的估值指标(PE、PB、PS、PCF),趋势性指标包含行业长期和短期的价格变化趋势;盈利指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收益增长和收益预测等。

 c.公司量化分析体系主要考察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平,盈利增长、运营能力、负债水平和价格趋势等指标。本基金奉行“价值与成长相结合”的选股原则,即选择具备价值性和成长性的股票进行投资。在价值维度,主要考察股票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的比率和预期每股收益与股票市场价格的比率等;在成长维度,主要考察公司未来每股收益相对于目前每股收益的预期增长率、可持续增长率和主营业务增长率等指标。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稳定的当期收益。

 (3)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有选择地投资于股指期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通过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拟修改为:

 本基金基于自上而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判断各大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动态调整大类资产配置比例,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券构建投资组合,并适时动态地调整优化。

 (一)资产类别配置

 本基金将从宏观环境、政策因素、资金供求因素、证券市场基本面等角度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和预期风险收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衍生工具等大类资产类别的投资比例,并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时机的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筛选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且财务健康、具备长期增长潜力、市场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与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A股中,剔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基金的选股空间:

 剔除ST、*ST股票、以及受到监管机构公开谴责或处罚未满半年和涉及重大案件或诉讼的股票;

 剔除最近财务报告严重亏损的股票;

 剔除流动性相对不足的股票。

 (1)财务指标筛选

 按照主营业务收入、ROE、EBITDA等反映盈利水平的指标由高到低排序,在每个行业内截取排名前50%的上市公司作为初选股票池;然后,通过对市场占有率等系列辅助指标的分析,考察上市公司的行业领先能力。

 (2)定量分析筛选

 运用定量分析对初选股票池进一步筛选,目的是通过一系列评估指标,精选出具有投资价值和增长潜力的公司,减少组合样本的数量,提高组合样本的质量,便于下一步骤的定性分析和个股调研。

 (3)领先能力定性分析

 在上述筛选后,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以下四个方面系统地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缩小投资范围,以便集中跟踪各行业中最具竞争力的领先企业。

 ①行业分析

 研究特定行业的基本特点,深入分析行业增长的驱动因素和主要业务的驱动因素,从而寻找出在这些驱动因素作用下,能够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或者能够获得行业领先地位的上市公司。

 ②企业竞争力的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利用波特竞争力五要素分析体系来分析上市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③公司盈利模式评估

 上市公司过去的领先地位使公司在现在的竞争环境中占据优势,但过往成绩不能保证上市公司在未来继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本基金更重视上市公司在未来的行业地位,通过对其生产、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分析其盈利模式,从而判断其是否具有持续的行业领先能力。

 ④治理结构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评价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系统作为决定公司投资价值的指标之一。其中衡量企业治理架构的因素包括财务的透明度、企业管理的独立性、管理层素质、企业政策的稳定性、对小股东的公平性等。

 其中,企业管理层素质和能力的高低是决定企业是否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关键因素,本基金从管理层能力、制订战略、组织结构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着重考察公司管理层的质量。

 (4)内在价值及相对价值评估

 对于筛选出的核心股票池,本基金管理人会对企业的营运和盈利状况及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进行一系列价值分析,决定其内在价值和可能回报,以确定每股的最终目标价格,并挖掘价值被市场显著低估的企业。

 经过以上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精选出行业地位领先、估值合理并且盈利增长前景明确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日后组合管理维护中,当发现股票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因素发生较大变化,不再满足相关选择标准时,投资经理将适时对股票组合进行调整。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托基金管理人固定收益团队的研究成果,综合分析市场利率和信用利差的变动趋势,采取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配置和券种配置等积极投资策略,把握债券市场投资机会,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理,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在对国内宏观经济要素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通过有效控制风险,基于对利率水平的预测和混合型基金中债券投资相对被动的特点,进行以“目标久期”为中心的资产配置,以收益性和安全性为导向配置债券组合。

 2、期限结构配置

 由于期限不同,债券对市场利率的敏感程度也不同,本基金将结合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采取下面的几种策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首先采取主动型策略,直接进行期限结构配置,通过分析和情景测试,确定长期、中期、短期三种债券的投资比例。然后与数量化方法相结合,结合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不同投资组合中债券的期限结构配置。

 3、确定类属配置

 收益率利差策略是债券资产在类属间的主要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充分考虑不同类型债券流动性、税收以及信用风险等因素基础上,进行类属的配置,优化组合收益。

 4、个债选择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上述配置原则基础上,通过对个体券种的价值分析,重点考察各券种的收益率、流动性、信用等级,选择相应的最优投资对象。本基金还将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针对市场定价失误和回购套利机会等,在确定存在超额收益的情况下,积极把握市场机会。本基金在已有组合基础上,根据对未来市场预期的变化,持续运用上述策略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

 (下转B04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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