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66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董事会于2015年6月16日上午9时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三十八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5年6月12日以书面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会议由李兆廷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土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的议案》
就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聘请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华”)担任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其已就郑州旭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飞光电”)、石家庄旭新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新光电”)(以下合并简称“标的公司”)分别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038号)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15]第1037号);公司聘请河南华地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地”)担任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已就旭飞光电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河南华地(2015)估字第001号);公司聘请了河北嘉泓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嘉泓”)担任本次交易的土地评估机构,其已就旭新光电出具了《土地估价报告》(冀嘉泓[2014](估)字第09014-1号、冀嘉泓[2014](估)字第09014-2)。按照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621号)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详细核查了有关评估事项以后,就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土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发表如下意见:
1、土地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公司聘请河南华地、河北嘉泓分别承担本次交易标的旭飞光电、旭新光电的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河南华地、河北嘉泓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除因本次聘请外,河南华地、河北嘉泓及其评估人员与公司、交易对方、标的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2、标的公司评估合理性及定价公允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对旭飞光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河南华地结合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状况、项目土地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最终确定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对旭飞光电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前述两种方法所确定价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旭飞光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对旭新光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河北嘉泓结合当地地产市场发育状况,项目土地的具体特点及估价目的,最终确定采用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两种方法对旭新光电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以前述两种方法所确定价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旭新光电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根据标的公司的特性以及评估准则的要求,综合考虑旭飞光电、旭新光电财务和业务状况及发展前景、未来盈利能力等各项因素,中天华确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最终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最终评估结论,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鉴于本次评估的目的系确定标的公司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价值,为公司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本次评估机构所选评估方法适当,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评估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遵循了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等原则,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本次评估定价具有合理性、公允性。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拟参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就此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东旭集团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东旭集团与公司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代表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参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1号),将资产管理业务全部划归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此,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拟就长江兴利 2 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 3号定向计划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牛建林、周波、龚昕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代表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参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就此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此议案属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牛建林、周波、龚昕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67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
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5年6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62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按《反馈意见》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说明和论证分析,现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核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宝石A、宝石B 公告编号:2015-068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七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七届三十一次董事会、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621号)。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3月2日、3月19日、6月11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目前,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正处于中国证监会审核过程中,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近五年来,被证券监管部门及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进行公告。
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致力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规范公司经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规范的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公司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的情况如下: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2010年4月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0】第26号)
1、监管函内容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称,以下简称“宝石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宝石股份自1996年9月上市,认定并披露实际控制人为石家庄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石家庄市国资委”)。2004年6月28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宝石集团”)实施政策性债转股,实际控制人变更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2009年8月22日,宝石股份发布公告称,宝石集团债转股后仍由石家庄市国资委控制,实际控制人仍为石家庄市国资委。宝石股份在2006-2008年报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错误。
石家庄市国资委、长城资产、宝石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2.1条、2.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规定。宝石股份董事尚建斌(兼董事长)、宋洪波、周波、付殷芳(兼董秘)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石家庄市国资委、长城资产、宝石股份,宝石股份独立董事于刃刚、韩志国、张军浩,监事谢孟雄、樊振平、李惠明、郝俊泽、李洪,高级管理人员王小虎、周玉茂,时任监事林响、王志宁,时任高级管理人员杨光、张文海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任,发出本监管函予以警示。
2、相关处罚
2010年3月15日,深交所出具《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当事人给予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0】85号),对宝石集团、宝石股份董事尚建斌(兼董事长)、周波、付殷芳(兼董秘),时任董事宋洪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于宝石集团、宝石股份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3、整改措施
由于公司对第一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导致在2006-2008年报中有关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存在错误。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年8月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75号)
1、监管函内容
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预约于2013年8月28日披露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年8月13日,公司监事贾沁军配偶叶云霞自二级市场卖出公司股票500股,成交金额合计人民币8,550元。
贾沁军配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8.15条的规定。
2、相关监管措施
根据《关于对石家庄宝石电子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贾沁军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13】第75号),深交所希望贾沁军及其配偶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3、整改措施
贾沁军及其配偶叶云霞均出具《承诺函》,承诺:“我们将认真学习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规则,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同时,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范文件,通过加强学习,使相关人员引以为戒,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除上述事项外,最近五年公司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6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专利实施许可的承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光电”)接到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通知,鉴于:(1)东旭光电的主营业务为TFT-LCD玻璃基板的生产,目前正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2)东旭集团为东旭光电控股股东,在东旭集团控制东旭光电期间,东旭集团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东旭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光电”)、芜湖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装备”)和石家庄东旭光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装备”)等分别签署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为此,东旭集团作出以下承诺: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涉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无论东旭集团是否控制东旭光电,承诺上述《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到期后,东旭集团仍将根据东旭光电的要求,无条件按原合同条款与东旭光电及其子公司(芜湖光电、芜湖装备和石家庄装备等)续签《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7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三十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集团”)、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资管”)拟设立的长江证券兴利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证券兴利3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和昆山开发区国投控股有限公司、北京英飞海林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内的不超过10名(含10名)特定投资者。
3、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6月9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0621号)。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关系介绍
本次发行前,东旭集团直接持有公司14.65%的股份,通过宝石集团间接持有12.4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27.14%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长江资管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由东旭光电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根据《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的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的规定,公司与东旭集团、长江资管拟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交易的内容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拟参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就此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东旭集团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东旭集团与公司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就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代表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参与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并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鉴于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1号),将资产管理业务全部划归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此,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拟就长江兴利 2 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 3号定向计划重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
补充协议对原认购协议违约责任条款的补充规定如下:
1、本协议签署后,如东旭集团、长江资管主观故意原因违反原协议的约定迟延支付认购款,每延迟一日向公司支付认购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东旭集团、长江资管还应当负责赔偿其延迟支付行为给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东旭集团、长江资管明确表示放弃认购的,或在公司发出认购款缴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认购款的,公司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本协议将于公司发出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之次日解除;东旭集团、长江资管除应向公司支付延迟付款滞纳金外,还应于协议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相当于本协议项下认购款10%的违约金,前述滞纳金及违约金不能弥补公司因东旭集团、长江资管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公司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东旭集团、长江资管进行追偿。
3、本协议签署后,因原协议第七条之协议生效条件未成就而导致本协议未生效的,不构成协议任一方违约,协议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表决情况
201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旭集团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与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上述关联交易。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李兆廷、周波、牛建林、龚昕分别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同意此项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专项独立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东旭集团
1、基本信息
名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资本:900,000万元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工商注册登记证号:130100000078969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研磨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零部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机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它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2、东旭集团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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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长江资管拟设立的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
1、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由东旭光电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全额认购,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对象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符合标准的人员,参加对象在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工作。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公司人员参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公司控股股东拟向参与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提供借款。
2、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的参加对象为上海长江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人员(以下简称“增持人员”)。该资产管理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亿元,增持人员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薪酬、自筹资金等,公司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拟向增持人员提供借款。
3、长江资管作为长江兴利2号定向计划及长江兴利3号定向计划的资产管理机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1楼10-11单元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成立日期:2014年9月16日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东旭集团、长江资管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东旭集团、长江资管与公司拟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本补充协议不涉及交易价格。
四、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控股股东东旭集团及长江资管签署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是为了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东旭集团、长江资管在《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为切实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东旭集团、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公司与东旭集团、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对相关违约责任条款进行补充约定。上述补充协议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了支付违约金及延迟支付认购款滞纳金的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该等议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第三十八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5-07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
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格由6.84元/股调整为6.74元/股。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三十一次会议以及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对发行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
2015年3月9日公司召开的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以公司2014年12月31日总股本2,662,080,001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人民币(含税)。
2015年4月30日,公司发布了《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年5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年5月8日。鉴于公司已实施完毕该利润分配方案,现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如下:
公司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调整为6.74元/股。
计算公式:调整后的发行价=(调整前的发行价-每股现金红利)/(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6.84-0.1)/(1+0)=6.74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