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6日,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15年6月9日下发的《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 1203号)。内容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6亿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进行。
三、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四、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6月17日